如题,律师依照律师法第7条完成职前训练之后向法院声请登录(不加入律师公会或入会后
退会),再任用为公务员,有无违反律师法第31条律师不得兼任公务员或公务员兼职禁止的
问题?
个人找了一些资料研究了一下,觉得既然律师法第31条之律师是指执业中的律师(实际执
行业务),而律师执行业务以加入律师公会为前提,则仅在法院登录而无加入律师公会,因
无法执行律师业务,所以应该不会有问题。当然如果不加入公会,公务员任职后搞副业(不
加入律师公会却实际上执行律师业务)的情形就另当别论了。
请问板上各位大大有什么看法可以提供小弟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