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是个新手律师,想冒昧请教大家><
一、
如果在民事或家事诉讼案件中曾有指定送达代收人,
而之后要终止送达代收人时,
是要以当事人的名义,
还是要以送达代收人之名义,
来提出书状终止送达代收人?
也想请问网络上有没有送达代收人终止状的书状范例可以参考?
二、
民事或家事上诉时如果有挂诉讼代理人,而上诉要件有欠缺时,
是因为有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9条之规定,才可能会被直接驳回。
那是不是民事或家事起诉时虽有挂诉讼代理人,而起诉要件有欠缺时,
法院仍会须先要求补正,而不会直接驳回?
实在是一直很不确定,冒昧请教大家
不好意思,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