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长好,
我先前为受雇律师,
事务所有帮我投保劳健保,
之后因为有长辈需要照护跟考虑转考公职而离职,
因为是没有工作的状态,
健保自然就转为第六类。
不过近期有之前的当事人找上我,
希望委由我办理诉讼案件,
当时没有想太多,
纯粹是因为先前和当事人配合得不错,
而且光靠积蓄撑也会有见底的一天,
就接了案,想说打打工。
但刚刚才想到,
这样我是否就要变更健保的投保类别啊?
可是以第一类投保的健保费实在是太高了!
我的状况就也只接一两件,
如果依结案时程(先不说还有可能回溯的问题)来算健保费,
酬金都被吃掉一半了...(崩溃)。
如果是以案件数扣补充保费的方式,
我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毕竟确实有这些收入,
但如果是从此一个月都要缴2千多的健保费,真的有些失衡。
因为已经接了一件,
也不确定还适不适合继续待在第六类,
(收入虽然低于所得税免税额,
但好像还是不符合)
查询资料许久,
还是没有找到比较好的解套方式,
于是决定上来问问看各位道长的意见,
还烦请各位道长赐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