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长好,小弟是全联会法扶委员会的委员。
法扶委员会在7月27日有开会,谨依个人的理解简要报告如下:
会中主委提及:司法院有意改变目前刑事强制辩护案件若被告不自聘律师时,
多指派法扶律师为辩护人之情形(原因可能为:法扶案件量不断成长,预算也
随之上升;另最近有指摘法扶制度遭滥用,违背初衷)。方式则为:
1、回复以有无资力作为是否指派法扶律师之标准。←预计把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扶
法第5条第4项第1款和第13条再修回来。
2、无资力被告之强制辩护案件,仍指派法扶律师协助;有资力被告之强制辩护案件,
则由义务辩护律师(义辩)或公设辩护人(公辩)处理。
3、因义辩目前是由各地方公会发文请有意愿的律师报名报册后送交当地法院,而实务
运作上法院认为无法像法扶般便利(接获要求时,法扶会用电话秘书洽询至有律师
愿意接案为止),故若义辩制度今后仍无法充分配合法院的需求时,有可能会多
招考公辩来应对。
4、基上,如果司法院上开政策已成形,当务之急即是检视目前的义辩制度有无修正
之必要及如何修正(因为羁押强制辩护新制即将施行),对此委员会应还会召开
会议讨论。←据说台北地院已与北律开过会了。
5、不过司法院已在106年7月6日公布义务辩护律师支给报酬要点(107年1月1日
生效),规定义辩的酬金在羁押辩护为2千至1万2千元,一审级为1万8千至2万3
千元(得酌增1千至1万元),虽目前义辩不用负担阅卷费用,但至少我个人认为
太低。由于此问题亦与部分有资力的被告却不愿自聘律师有关,故会中有讨论:
(1)建议强制辩护案件送至法院时,请法院直接从税务电子闸门调阅被告之财税
资料,判断其有无资力,如有资力,请承审法院劝告被告自聘律师;甚至修法
让法院得下裁定要求被告自聘律师,否则若指定义辩时,未来仍需负担义辩
酬金,裁定并得为执行名义以便由扣案金钱或物中取偿。←不让有资力负担
律师费的被告任意使用义辩(但执行彻底的话,就无义辩存在的必要了?)
(2)是否以实证研究方式调查律师处理刑事案件的“成本”及“利润”数据,在
义辩可以不赚钱但至少要打平成本的前提下,如果成本显然高过酬金额,则
设法说服司法院调整上开要求的酬金额(呃,其实对法扶是不是也应该这样…
),以增加律师办理义辩案件的动机及荣誉感并顾及品质(目前仍有单纯以
法官检察官月薪除以案件数而认为律师酬金不低者)。
以上都只是个人参加会议后的理解并向各位道长报告,仍应以委员会的书面记录
为准。如对有疑问或建议也欢迎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