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案,经2审驳回,后来我找到一张汇款单,可以证明我有汇款给债权人
至少可减少一点债务,可是拿判决请问了3家律师,他们说虽然可作为证据,
却过规定期限,数日前,我终于联络到诉外人朋友(在外国),他说钱早在2007年
就汇入诉外人帐内,可是诉外人的所有证件在2006年被原告收管,诉外人失智
这可以证明原告早就取回借款,却用手中的借条,打官司,叫诉外人和保证人(我)
还钱,现在的我可以再主张什么吗? 请推荐高屏区(以屏东优先)有执照的律师。
104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决 主文 上诉驳回
103年屏东法院民事判决 主文 被告于原告就诉外人000之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时,
应给付原告000元, 及自民国00年至清偿日止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