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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NGs (四先生)
2016-06-14 17:52:33台北律师公会
关于本会会员是否就其担任检察官时所办理之相关案件执行律师职务乙事 2016/6/14
关于本会会员是否就其担任检察官时所办理之相关案件执行律师职务乙事,本会已立案调
查,并说明如下:
律师就其于担任法官、检察官时曾经处理之事件,不得执行职务,为律师法第26条第1项
第2款所明定。其立法意旨系在防止律师于诉讼中利用其于担任法官、检察官时,因职务
就该案所取得之资料;该款所称“曾经处理事件”系指法官、检察官依法从事审判、侦查
或本于职务所处理之事件,是以前开人员只要曾经本于职务处理该事件之事实,即应受不
得执行其职务规定之拘束(法务部法检决字第0990801048号函参照)。另律师伦理规范第
30条第1项第5款亦规定,律师不得受任其曾任公务员或仲裁人,职务上所处理之同一或有
实质关连之事件。违反前开规定时,依同法第39条构成律师惩戒之事由,依同法第40条规
定,由律师公会送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就外界质疑本会某庄姓会员就其担任检察官时所处理案件之相关案件,执行其律师职务,
因攸关律师伦理风纪,本会已立案调查是否有违反律师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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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该不会是最近辜仲谅那个案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