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nicelad: 以后就自己来成立人力派遣公司自己派遣自己吧吧,公会都 04/23 13:28
: → nicelad: 不不用加了一毛会费也不用出,还是可以执业,超棒 04/23 13:28
在邱律师的案例中,邱律师与其公司间为雇佣关系,在公司为当事人之情况下,由邱律师
担任公司之代理人且不以律师名义(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许可准则第2条:
“三、现受雇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从事法务工作,经该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任为诉讼代理
人者。”)进行诉讼,邱律师所受任者亦非其他第三人之案件;
而nicelad大所举之“成立人力派遣公司派遣自己”,请问是处理公司自己为当事人的案
子吗?
如果是的话,那应该比照邱律师的案例;如果不是的话,那nicelad大所指的应该是他人
之案件委托人力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指派其所雇用之律师进行诉讼?
如果派遣公司收案属于媒合平台(类似评律网、法律咨询家),而不介入律师与当事人之
间之委任关系,在现行制度下,似乎不能认为因为律师受雇于派遣公司而免去入会之义务
如果派遣公司收案属于受当事人委托,再指派其所雇用之律师进行诉讼,我认为在以下情
形及符合以下条件者,得比照上开案例处理:
(1)委托之范围如系单纯“代为寻找适任之律师”;且
(2)不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且
(3)审判长许可;且
(4)没有穿律师袍;且
(5)未经举发
那么解释上的确应可循此路径规避入会问题。
其实真的大可不必现在就下结论,律师惩戒规则第19条以下还有覆审程序,我认为邱律师
的公司并不是不帮邱律师出这笔会费,邱律师应该是已经抱着声请释宪的准备在打这场硬
战,不仅可以确立企业律师的法律上地位,也可以厘清现行律师法关于加入公会之问题。
或许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抱持着不同的立场,我也试着想过如果换作另一方的立场,也会觉
得某些我所主张的实际上漠视了另一方的权益,比如有中南部的公会声明部分资深律师根
本不会使用网络,因而所作成之(如此次单一公会全国执业)问卷不具客观全面性。
我总想着,这些资深律师在某个时代中也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脚色,甚至可能在那个时代做
了某些事情而产生了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效益,只是时日久远,我们无从考究,而若有那
么一天,我可能成为那样的资深律师时,我已经与下一个世代的年轻律师们产生了资讯上
的隔阂,发生极为严重的代沟时,年轻世代或许听不到我的声音,也不想知道我的想法,
那我应该会感到相当难过。
有没有弥补这种憾事的方法?我想应该是有的,公会应该能够扮演起世代律师沟通的桥梁
的,如果这些根本不会使用网络的律师仍然存在,那我猜想他也不会留存email,所以我
至少可以推定有留email的会使用网络,只要公会有人会使用excel,那么就可以去捞捞看
哪些律师真的都没有在使用网络,那么我们就用最传统的方式去征询他们的想法和意见,
而这绝对不是多么困难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很清楚,在单一入会,全国执业的口号下,部分律师公会的担心,在于欠缺经费来源下
,要如何维持公会之运作,开个灯、倒杯水都是成本,更何况公会常设人员之薪资,场地
之租金,但是我也真的认为,是时候该合并报表了,不然至少,也该是全国律师公会加速
推行兼区制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