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辛苦原Po了,准备考试还要想这些有的没有的。
显然本案争点在,调解是不是律师法规范的诉讼行为一部分。要考民诉了,这应该很明确吧?
※ 引述《m19891129 (Teddy)》之铭言:
: 问题:
: 1.请问未取得律师资格代理他人出席调解委员会,而他人又说事后会包红包给我,是
: 否违反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之规定?
: 2.具体一点应该说在乡镇市公所的调解是否属于民事或刑事诉讼事件?
: 3.另外我也好奇本条项所规定的"除依法令执行业务外"是指那些法令?
: 事实:小弟目前仍在准备律师考试中,但是有朋友遇到一些车祸的事情来找我帮忙,
: 我想之后说陪同朋友或者代理其出席调委会应该没问题,但他说如果解决了事后会给我红
: 包。我的法感告诉我有点不妙,于是查了一下律师法。
: 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未取得律师资格,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事件者,除依法令执行业务
: 者外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律师法第48条之立法理由中就“诉讼事件”的解释是: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事件。
: 律师法第48条之立法理由中就“非讼事件”的解释是:非讼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非讼事
: 件。我看了一些地院的判决大多数都说民事非讼事件为:法人登记、财产管理、法人监督
: 及维护、出版、拍卖、证书保存。、监护;商事非讼事件为:公司、海商、票据。
: 个人想法:看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大部分触犯该条的类型都是为"他人撰状"或者"出庭",
: 而法院的大多判决似乎是说,如果你办理的事件不是立法理由非讼事件法中所列举的非讼
: 事件,那你就是属于诉讼事件了,既然如此调解也是属于民事诉讼事件,虽然你没有为他
: 人撰状或者出庭,但是如果事后收受红包的话,你依然因为意图营利而触犯本条的规定。
: 恳请各位协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