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2年5月19日劳保2字第0920023259号令
专门技术人员所雇员工参加劳工保险,
应以该专门技术人员本人名义为投保单位办理加保。
查专门技术人员如律师、会计师、专利代理人、代客记帐业者等
因执行职务需要设置之事务所,
因非权利义务之主体,自不能为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所定之投保单位,
其所雇员工参加劳工保险仍应以该专门技术人员本人名义为投保单位办理加保。
我的理解是,
法助依此解释应强制纳入劳保,
不知道有没有解读错误,
因为我遇到了,
有事务所老板先不帮法助保劳保(健保也没保、劳退当然也没有),
法助离职时,
合伙人同意用现金补贴,
但现在又说因事务所未满五人,
所以之前补贴协议全部反悔,
不然就要告助理挪用公款,
(因为该补贴是合伙人之一叫助理去转,但现在另一个合伙人不认帐)
啧啧,
姑且不论我解读是否有误,
但这真的事我听过最惊奇的事务所了!!!
据说受雇律师流动率也超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