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咨询] 检察官没有同意移转管辖还要再次提出吗?

楼主: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9-09-02 16:07:33
: ※ 引述《olctw (k.olc.tw)》之铭言:
: 案件: http://goo.gl/L05uT6
: 简单的说,我制作了一个网站(台南),北投一个里长候选人认为妨碍了他的名誉
: 103/12/16 已经前往检查署说明,当下检察官表示应该已经没有必要移转,随后也收到下
: 面这样的函
: "台端业于民国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详为说明,故台端所声请移转管辖,应
: 认已无必要。"
: 不过后来又收到 104/4/10 的传票,检察官表示我举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叶林传告
: Google的案子),所以没办法给予不起诉,而当我再次问起移转管辖的部份,他则是含糊
: 的说案子他也有管辖权,无法移转(不过这是网络案件)
: 在 4/10 检察官的劝导下双方有签署了调解的申请,但我还有机会把案件移转到台南吗?
: 这个案件毕竟对我而言都影响了上班时间与舟车往返。
: 想问问还可以再次提出移转管辖的申请吗?毕竟调查程序看起来已经到一个段落了。
其实网络上的犯罪事件,在管辖权的判断上,讲难听点是一团乱,根本就是各说各话。
本来照规定,犯罪发生地、被告户籍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但是网络的特性导致原告可以声称他在他家网络上看到被告犯罪,
然后声称犯罪地是‘原告居住地’....
我就拿我自己跟ptt上某个在中山大学光电所混的人X的例子来谈,
该货色户籍桃园,人住高雄,我在新竹。
他几次于网络上涉及加重诽谤,我在新竹发现他的犯罪对他提告,
照理说该在哪里侦办?新竹。
但是每一次新竹地检署都故意扔到高雄,然后高雄还受理。
理由?高雄地检说被告住这....(注意,被告户籍不在高雄)
他被我告后心有不甘,反过来基于诬告之故意对我提加重诽谤,
然后声称他在高雄的网络发现的。
照高雄地检署的逻辑,案子是不是应该要交给我所在的新竹地检署?
不是,高雄地检署兴高采烈的抢去办了。
理由?高雄地检说犯罪发生地是这!
简单的讲,就是高雄地检署故意要整我就是了,我告人X的案子,他们要办,
我被人X诬告的案子,他们也要办!
抢著办案是有业绩是吗?!
去跟他们反应管辖权,高雄地检署就推给高检署说是他们的主意,
然后就不甩你了。
根据我的经验啊,你去跟检察官抗议这些事情,几乎是白受气而已,
他会理你已经算你好运,不甩你是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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