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刚查询一下,目前两篇文已有板主做删除及处置了另处分累进制度第三点节录如下:处份累进原则意旨为加重刑责,若累犯之刑责低于本刑,本原则不得适用。(后面举例不另赘述)以我自己的判例而言,例如有人先违反4-6-2,出桶后后违反4-6-1 则还是以4-6-1(较轻)的水桶做处分以您所提
#1XPeeYZe (StockPicket)的案例而言创作文超额属于“删文”4-1处置,先前的水桶7日累进不成立当然被检举者其他的闲聊累进则是可能的处分累进制度的条目有时较会使使用者混淆,在此稍微说明提供您日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