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法律群组开版原则 - 第一稿

楼主: 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   2009-04-17 13:12:55
请各位使用者针对以下内容提出讨论.
谢谢.
ninmit
财金法律群组开版原则
2009年xx月xx日修订
第一章 资格
第 1 条
连署人须通过本站的身份认证,注册时间达12个月以上,上站次数200次以上,
文章篇数200篇以上,劣文篇数3篇以下。
第 2 条
申请人于连署时间内只能申请一个新增看板连署。
第 3 条
申请人需同时为版主候选人之一,否则连署无效。
第 4 条
申请人及共同连署之版主候选人皆需符合连署人资格,若无符合则连署无效。
第 5 条
申请人及共同连署之版主候选人不可同时兼任2个 (含) 以上之本小组板主。
申请人及共同连署之版主候选人不可同时兼任5个 (含) 以上之本站板主。
本条之本小组板主与本站板主,不包括组务,站务,学校群组等看板。
第二章 程序与时间
第 1 条
申请人自行确认资格符合后,请于 Law-Service 版发表连署文章并进行连署。
第 2 条
申请人需于申请政见中详填新增看板理由及讨论主题。
小组长若对该项说明有所疑义,应于 Law-Service 版提出疑问并限一定时间请申请人
回应。
若申请人无回应与说明,小组长于 Law-Service 版可迳自宣布连署无效。
若申请人之回应与说明经小组长与群组长讨论后认为无效,小组长须于 Law-Service 版
宣布连署无效并说明无效理由。
若申请人之回应与说明经小组长与群组长讨论后认为有效,小组长须于 Law-Service 版
宣布连署有效。
第 3 条
连署时间有效期间为自申请人发表连署文章之次日起30日内。
连署时间有效期间不包括前条之疑义,回应与说明所占用之时间。
第三章 人数与审核
第 1 条
各新成立看版之连署门槛为赞成者扣除反对者之人数大于等于40人。
第 2 条
发起人在该连署达连署门槛之后,须于连署时间有效期间次日起5日内依填妥新增看板
表格于 Law-Service 版发表。若无执行以上动作,小组长不受理该连署事宜。
第四章 试阅
第 1 条
达连署门槛后,经小组审核无误,则新增试阅看板,类别为试阅。
第 2 条
试阅期间为30日。
试阅期间结束之此日起5日内,小组长将提出试阅投票于 Law-Service 版,投票期间为
5日,投票人为本组内之各板主及本组所属群组长。
投票选项分为赞成、反对、无意见。
凡投赞成者、反对者须在留言时写明理由,否则视为废票。
若投票最终结果为赞成与无意见之票数小于等于反对之票数,小组长收回试阅看版。
若投票最终结果为赞成与无意见之票数大于反对之票数,小组长于5日内更改该看版
为原申请类别。
第五章 新增看板表格
文章标题 : [申请新板] ???板
内 文 : 
       申请新板
       (1)新板之英文板名:
       (2)新板之中文板名:
       (3)新板的看板位置:国家研究院/法律财金群组
       (4)申请板主者帐号:
      (5)经营方向与目标:
  
       (6)连署结果:(请复制连署结果于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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