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BuyTogether不服ringlin判决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0:47:16
※ 引述《ringlin (洛景)》之铭言:
: 1. OAmonkey主购于2016/06/15于合购板发无主文欲合购珪藻土高效能超吸水地垫,而后
: 并未于合购板开团,是在新竹板开团。
: (检举部分为保护检举者隐私,仅截取部分片段,详细信件将直接转信给小组长)
: 板友跟团后,OAmonkey主购于通告信中告知请加入FB社团
: http://imgur.com/K3vMIfx
: 并解释商品来源与社团部分
: http://imgur.com/cOWMzxw
: ↑ 从以上字句,我实在看不出来何来该社团为您的朋友所开??
再次声明,FB社团确实为朋友所创立,我只是帮忙拉人。
首先,朋友创立社团,第一个商品想团购地垫,请我帮忙po合购版,
于是我于合购版发了无主文。
尔后朋友告知我他找的厂商之后,我跟他说你找的厂商没有报价单无法在合购版团购,
因此才转而帮他po在新竹版。
信件部分,该封信件确实为我本人所发我不否认,
信件内容是与朋友讨论过该如何撰写才会比较想让大家加入社团,
试问如果你收到一封信只有短短一句话‘这是我朋友的社团,欢迎加入!!’
请问有多少人会理会??
因此才和朋友讨论出信件中之说词,认为这样说才会让大家愿意加入。
但是,
该次之团购并未于合购版发文,我也确实只是帮忙朋友拉人,
而朋友也跟我说过目前主要是想拉多一点人加入社团,并没有要营利,
仅此而已。
: 2. 主购女友nino8888于2016/06/21于合购板PO合购珪藻土吸水肥皂盒
: #1NQEep-e (BuyTogether)
: 检举者收到OAMonkey主购的信件,才知道此合购有FB社团,并来信告知板主群。
: 但FB社团并无肥皂盒团购,故板主群得知此事后仅先记录。
完全不懂这一点与此事之关联何在??
已多次说明该社团非我所创立,因此社团中没有此次团购不是合情合理吗??
不懂为何要提出此事??
我女友于合购版发过的无主文和合购文不止这一个,
每一次团购都是照规矩来,不论议价截图、汇款资讯、团员清单皆清清楚楚,
与前人发过之团购文并无差异,
请问问题何在??
: 3. OAmonkey主购于2016/07/20于合购板PO文合购腰靠(已删除,处罚原因为人在不收)
: 有洞午睡枕 ※仅收有洞/天鹅绒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4185856
: 腰靠 ※仅收天鹅绒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8228496
: 咖啡/淡紫/粉红/藏青 四色皆可选
: 而后发现主购于该社团亦有PO文团购(且资讯揭露已不一)
: http://imgur.com/NzaDCgE
: 我想照片相同、品项相同,应已不只是"朋友的社团"?
讲到这一点就更让人有气了.....
本人当初于合购版po此合购文,完全按照规矩来走,
所有资讯揭露的清清楚楚,也与前人之团购文并无差异,
晚上不过闲置在板上连着网络未断线,就被版主处罚人在不收,
请问我根本没在看bbs要怎么知道当下的数量已超过,要如何收团??
去信版主也已被先入为主之见全盘否定。
要是我当初知道有组务版可以申诉我早就来申诉了.....
ok离题了!! 回到正题!!
本人该次之团购完全照规矩来走,此部分不该有问题,
我的确告知了朋友我有在合购版团购此商品之资讯,
因此"他"po在了"他的"合购社团,至于揭露之价钱为何是朋友所定,本人并未干涉,
毕竟是他的社团,我只有第一次帮他拉人而已,之后完全没有参与他的事务,
实在不懂问题何在??
况且如果当初就发现有问题,何不当初判定,而要用个什么人在不收的名义呢??
: 4. OAMonkey主购于2016/10/05 于合购板开团珪藻土吸水地垫
: (文章已删除)
: 珪藻土吸水地垫 ※仅开60x40大片款
: 粉灰、粉绿、粉红三色可选(依主购报价简单计算约398NTD)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29112193506
: 与FB社团中2016/10/07所合购商品(NT420)
: http://imgur.com/2UoNX4U
: 品项仍相同,且主购于合购文中所载明之面交地点为:
:   新竹面交:COSTCO
: 竹北面交:全家成功八路店
: 我想以上已不仅仅是"巧合"与"朋友的社团"可以说明的。
这一点就是此次的症结所在,我想我就不多赘述,仅针对部分提出:
1. 看来版主截图有刻意隐藏图片之部分,
  本人已多次说明此次团购之商品图片不同,明显并非同一家厂商,
  社团之文章也并非我所po,
  不懂版主一再强调该文出自我手,硬要栽赃于我之原因何在??
2. 面交地点少部分相同这个确实是"巧合"了!!
  但是本人之合购文中亦有新北面交和桃园面交两个选项,你为何刻意忽略??
  如果合购文与社团文皆出自我手,为何两者之面交地点不同??
 
: 故,综合前述资讯,依营利与资讯揭露不一板规,判决OAmonkey主购终身水桶。
: 以上,麻烦小组长了。
故,本人认为版主ringlin并无确切证据说明本人营利,
仅凭著巧合与推论即一口咬定本人营利,
如果这个社会皆已"巧合"定罪,那该有多少被冤枉之人啊....
本人不求别的,唯独此冤枉之罪实在无法忍气吞声,
盼小组长能主持公道,还我清白。
谢谢小组长。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0:51:00
是否您该知道要避嫌?亲友的社团商品不应来开团亦有您以合购价 另多价差在社团贩售的嫌疑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0:57:00
我没有拿朋友的社团商品来开团阿...只有第一次的团购商品是帮他po的,但我也并未po在合购版阿!!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0:57:00
第一点就已经证明你跟朋友有关系尔后你的团 女友的团 都会巧合出现在社团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0:58:00
至于本人确实并未在社团中贩售,请问嫌疑何在??小组长...女友的团并没有出现在社团中!!请回溯文章。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0:59:00
第一点截图 "我们的社团" 为何非写 我朋友的社团女友的团误植 更正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0:00
因为我朋友认为这样说可以取信于大家,当时也没想这么多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0:00
既然写 我们的社团 那么是以第一人称撰写而非替朋友打广告的第三人称写出来文字 说出来的话是很难收回的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1:00
好第一点我的解释无法取信于人,那是否该回到此次的症结所在??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2:00
第二章截图 里面说明 "我们已经团购过""社团内有我家的实品照" 那代表是社团的商品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3:00
我说了第一点的内容是和朋友一起讨论而写出的说词,既然我的解释无法取信于人,那就该回到此次的症结所在。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3:00
第一点可证明你的团是社团商品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4:00
毕竟该商品从未在合购版发过文,何来营利之说??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4:00
已经有亲友关系第四点你在开团有去跟版主证明非同一家厂商吗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5:00
证明?? 开团前吗?? 我除了第一次之外就没再参与朋友的社团事务,请问要证明什么??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6:00
那为何你开团 朋友社团没多久就会有类似团 或者是相反亦可能是你告知朋友 或朋友告知你 所以两边有类似的团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7:00
照小组长说法第一点仅能证明有亲友关系,仅此而已。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7:00
已经无法跟朋友社团撇清关系 请避嫌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8:00
我信件中有告知版主,朋友看到我开团,就去找了他之前的厂商再次开团,但是与我确实并非同一家厂商,请明察。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0:00
请避嫌 亦或者是提出证据社团与您无关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0:00
我没有避嫌是我的错,但仅此就说我营利判我终身水桶,是否处罚不当??此次重点应为本人"营利",但我确实没有营利。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2:00
合购版规定第12条2-12条才对已经证明此社团朋友跟您有关系为何您开团两天 朋友社团就有类似团可能是您告诉朋友 亦或者是朋友刻意去查到您文章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5:00
2-12是说禁止于其他社团发起同商品对吧!?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5:00
知道您有这样的团 觉得可利便也在社团开团请提出证明您跟社团朋友没有任何关系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6:00
但确实并非同一厂商阿,只要我可以证明厂商不同就没有问题了吗??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6:00
方能解除亲友团 营利嫌疑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8:00
版主判我终身水桶原因有两个,一是营利,二是在其他平台发起相同商品,但资讯情况不一。只要我可以证明我和朋友并非同一厂商,是否就没有问题??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20:00
现在要证明非同厂商已经没有意义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22:00
为何没有意义??版主此次判我终身水桶就是因为这次的商品但我确实没有营利,也确实商品不同阿!!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23:00
无避嫌 视同同人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23:00
不是该回到此次的症结点上进行判决吗??就算视同同人,但商品不同何来营利之说,版主判决之第二点已不成立。第二点是说在其他平台发起"相同"商品,但资讯情况不一。如第二点不成立,又何来第一点营利之说??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30:00
不避嫌就是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此不再回应 待版主说明
楼主: OAmonkey (OA)   2016-10-12 11:31:00
我申诉的重点在于终身水桶,如版主判决有误,是否就不该以此两点来进行裁判??望版主回到判我终身水桶原因之上,一是营利,二是在其他平台发起"相同"商品,但资讯情况不一。我没避嫌是我有错在先,但并不能以此证明一二点成立。既然商品不同,第二点就不成立,第二点不成立又何来营利之说??只要我能证明两者商品确实不同,是否就该更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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