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Gossiping 板主 jacklyl 判决

楼主: loveve5566 (PAVONEPOI)   2017-11-23 22:30:39
推 RandyMarsh: 依据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第2条规定,油性与保险套共11/23 10:21
→ RandyMarsh: 用并非规定内的危险性行为,你的前提根本是错的,哪11/23 10:21
“保险套与油性润滑剂共用”完全符合这条啊~
不知道你在跳针什么
一堆医学实证、报告,卫福部说了几年说到嘴烂还请4X猫拍片宣传的危险性行为
结果你硬要跳针说不是
不然你拿这条去告卫福部说他们曲解法令好惹,你就是这个星球的爱滋权威
→ RandyMarsh: 来的我明知 11/23 10:21
→ RandyMarsh: 你我对于规范内容认知不同,我也接受其他版友提醒加11/23 10:22
从来不是认知不同,你就是知道是危险性行为还上来造谣,证据我都准备两份了
1.如果你真的是认知不同,
你对于你的文章下推文指正你的板友
应该会回答油性润滑液跟保险套共用不会导致得病、自以为是的骂对方弄错安全的定义
(如同你现在的嘴脸)
而不是说那些被你的恶意造谣所伤的可怜人,因此得病的是“活该”
可见你早就知道共用是有致病的危险
2.两年前你的发文文内就清楚写了
“并采取下列正确防护措施,以避免感染爱滋:
3.发生性行为时,全程正确使用保险套并搭配水性润滑液。”
你要硬掰你不知道,是这样喔 (笑)~
批踢踢实业坊使用者条款
4.使用者帐号、密码及安全
使用该密码及帐号所进行的一切行动,您将负完全的责任。
回去看一下使用者条款吧,完全的责任,你的解读是 ─我不知道我的发文吗?
※ 引述《loveve5566 (PAVONEPOI)》之铭言:
: 1. 这里不是卫福部、更不是检察署,RandyMarsh应该花时间向组务解释
: 自己为何明明知道“油性润滑液与保险套共用是不安全性行为” 却恶意散播
: 被推文、检举指正后,嘲笑被你谣言误导因而得病的板友活该
: 还用似是而非的似是而非的话术狡辩
: (你的诡辩要是成立,那蒙眼过马路,在被车撞上前也是安全行为啊~~
: 我三叔的二婶的阿公张眼过马路也被撞死了,既然都会死的可能,那蒙眼过马路
: 怎么是危险行为?)
: 2.虽然不是这次组务的工作范围,但你以为普通民众就可以恶意散播传染病讯息吗?
: https://goo.gl/aDmTj1
: 如涉及散布有关传染病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传播不实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损害于公众
: 或他人者,将可依第六十三条规定,最高可科新台币五十万元罚金,请民众
: 切勿以身触法。
: 然后我知道你要跳针“爱滋不是流行疫情”
: 可是“流行疫情是卫福部认定的”
: 如果你想知道“爱滋病是不是流行疫情”,你可以去八卦板再恶意散播谣言
: 我会去向卫福部举发,让RandyMarsh知道卫福部认不认为爱滋是“流行疫情”
: (你这样子的跳针,其实又是一个心虚嘴硬了,
: RandyMarsh你不是整天在八卦板"宣传"爱滋现在通报"又创新高",在男同性恋族群
: 爱滋传播的多么严重,对台湾造成多大的威胁blah blah,怎么现在又改口啦~)
: ※ 引述《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之铭言:
: : 针对申诉人引用https://goo.gl/sqAh5w此连结内容
: : 更可证明申诉人是故意拿错误的法条指称本人违法,扼要驳斥如下:
: : 一、连结文章内容:“
: : 除了中央与地方主管机关对于疫情资讯有明确之权责分工外,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亦针对
: : 医事机构、学术或研究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发表之“传染病讯息”及传播媒体报导“流行疫
: : 情”有错误或不实者,应予更正。而医事机构、学术或研究机构及其所属人员与传播媒体
: : 如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规定时,中央与地主管机关应依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处新台
: : 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此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6条,如果学术或研究机
: : 构所属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经依第64条规定处罚者,并罚该机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
: : 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之所以“并罚”机构,是因为这些机构负有监督管理之责。
: : 所称“传染病讯息”,系泛指所有与传染病有关之讯息,包括传染病病例定义、流行病学
: : 相关资讯、流行疫情及防治措施等相关讯息。
: : 二、根据上开连结文章内容,传染病讯息的不实,规范主体是
: : 医事机构、学术或研究机构及其所属人员或传播媒体报导
: : 本人皆非上开身分,岂有可能触犯上开规定
: : 三、申诉人故意拿“传染病讯息”之定义,混淆“流行疫情”之定义
: : 更显然是断章取义、曲解连结文章
: : 故意对本人为引战、诽谤,请小组长一组务板规禁言之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6-11-23 10:21:00
依据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第2条规定,油性与保险套共用并非规定内的危险性行为,你的前提根本是错的,哪来的我明知你我对于规范内容认知不同,我也接受其他版友提醒加懒得跟你跳针了,两造攻防充足,给小组长判了我针对我贴的新闻,本来就不会对新闻内容全面认同,这有什么好拿来佐证的,你贴的新闻也只有建议说“用水性较安全”,没有说其他的,你说所以非用水性润滑等于危险,这逻辑根本不通,非用水性逻辑上目前至少存在两种,包括用油性或没用任何(水性)润滑,难道没用(水性)润滑也叫危险?
作者: XXXXSHIT (给我八千元 我给你五颗星)   2017-11-24 13:22:00
搞笑喔 只要没有破掉就是安全的 不会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吧
楼主: loveve5566 (PAVONEPOI)   2017-11-24 13:30:00
@XXXXSHIT,没错,蒙眼过马路,只要没被车撞到就是安全 (笑)如果你以后有小孩,希望你能把你的"常识"传承下去喔不要把你的"常识"不小心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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