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本案申诉主文及相关证据,
其主要的争议为使用者不服板主判定所张贴的文章属“幻想文”违规。
首先,先说明一下
看板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板主认定事实之有无,
然针对板主判定是否符合违反板规“幻想文”的规范,
其判定标准虽属较具模糊的空间,但板主仍有一定的裁量权判定是否违规。
简单来说,板主判定使用者张贴文章属“幻想文”违规,这是站规赋予板主的权力。
(涉及制定板规权与看板文章管理权)
检视使用者与板主间的沟通记录,
以板主的立场,使用者若可为本案提出相关事证,
证明所张贴的文章非属“幻想文”,板主即可为使用者进行改判。
以使用者的立场,使用者认为相关事证均涉及个资,
故不会为本案提供相关的证据。
组务认为使用者的考量并非无理,依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2 条,
针对个人资料的定义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
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
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
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组务建议使用者可使用马赛克或其他的技术,将上开关键的个人资料进行遮蔽,
以避免让他人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的资料。
为处理本案,针对该文章是否属“幻想文”一事,
组务仍需使用者提出足以证明该文章非属“幻想文”的相关事证,
使用者若认为相关事证均属较为私密或属个资的资讯,可站内信组务信箱即可。
例如使用者所提的事证若为教材含有青蛙排卵期的章节,应非属个人资料,
若该章节中有手写学生姓名,可为其遮蔽,以保障个人资料安全(其他事证亦同),
若使用者认为非属个资但属较为私密的资讯,亦可选择站内信组务信箱。
另针对本案申诉主文中,使用者的说明
“一年前发那篇文时,朋友的学生还念小学,当时其实只教授到青蛙假交配这段
我听他的叙述觉得很好笑,加油添醋一番当作自己的经历PO出去了
因此那篇确实是幻想文,而当时板规并不禁止。
一年后学生上了国中,好死不死真的上到这个了
(其实是他上课时自己无聊引申过去的=_=)
我跟他说我一年前PO过类似的文,帮他改了几个地方重PO一次,他也没反对
可能我用字不精准吧,这篇文章的文字确实出自于我
只不过是别人的经历,才会标注“代PO”。”
请使用者拨空说明一下,原代po文章的内文为何? 及修改了那些地方?
若仅为口头叙述,亦请说明两者间的差异。
针对在你朋友的经历中,他的学生是否亦有以下相同的对话?
“像是什么青蛙假交配的
我就只能用很隐讳的字眼,什么公青蛙叠在母青蛙上面
趴搭趴搭~”
及
“教到排卵周期的时候,妹妹一脸天真的问
妹: 为什么叫做安全期? 是做什么事比较安全啊?"
我: 就是...那个...”
若有相关事证(含代po一事),亦可提出。
关于组务要求使用者提出的相关事证及论述,使用者可提出,亦可不提出,
组务都予以尊重。
依“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说明及举证义务)
开启辩论程序之案件,当事人须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关说明及证据,未于期限内提出者,
自行承担其不利益。
请使用者于七日内提出本文前述相关事证或说明,逾期未提出者,应自行承担其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