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规3-8
征求群组或揪团,内文“强调”“成员”或征求新成员之“外貌或身材”、或需照片认定外表者(含需照片的网址、部落格等),皆反违版规(内文网页连结亦属于内文)。
针对版规3-8构成要件说明如下
1.强调原则
申述人认为违反比例原则,不该当强调原则。
2.原有成员或征求新成员
内文系叙述原有成员,条件该当,无异议。
3.外貌或身材
从立法目的,版主自己说明了是为了不要用外表及身材吸引或招募成员。
帅哥或美女从字典释义上该当符合部分要件。
但不尽然是吸引招募成员之意图,撰文者亦强调了是为了正向夸赞本群成员。
版主似乎又将个人负面臆测再次加诸在我身上
就立法目的而言,这部分是否该当目的解释有待商确?
以上系为法律涵摄论证的步骤
申诉人认为就仅凭未符合要件1强调原则,就不构成违反版规3-8的构成要件了
故显见无违反版规3-8
另外基于
法律明确性原则
群规及文摘,确实没有提及不可以用正向或负向描述称赞征人或群内成员的规定
或是讲到只能用中性无评价的方式描述。
再次建请,比照暧昧性言语之公告,卢列清楚那些字句不能用
至于...网络世界亦不能违法这是基本法学知识
网络没有免责权
禁止邀约异性出游,这在立法目的上
有其公众利益性,毫无争议
不能类推适用版规3-8
如为贯彻个人意志而违反宪法及法律所保障之基本权
甚至个人意志、自由心证超越版规
这不是民粹、法西斯主义吗?
勿忘英雄崇拜领导的二战教训
试问,正向描述群内成员碍到了谁?
侵害了谁的权益?
若是负面描述,可能还有诋毁他人名誉的可能?
但散播正向事物,持正念说好话,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