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D0967
【裁判日期】 民105.11.24
【裁判案由】 microXD 申诉 Gossiping 板主 staff23 案
【裁判全文】
申诉人 microXD 不服板主 staff23 判定禁言退文之处分。
经审阅其文章、该板板规与站规,做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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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诉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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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依本组申诉案:#1OC_DxPD 办理。
二、援引 八卦板板规(2016.08.16):
第九条:〔闹板〕
 ̄ ̄ ̄ ̄ ̄ ̄ ̄ ̄
‧ 有闹板兹事者,闹板文章退回并追加水桶六个月,滋事之判定由板主判定。
若对个别版主判决闹版有疑虑,请至GossipPicket版提出争议案件申诉之申请。
‧ 除板主之判定外,以下行为为闹板行为:
6.手动置底文章。
‧ 手动置底:
1.若使用者于发文后于十分钟内自删,并重发文者,则判定该名使用者自愿使用当
日之发文额度,即,若该名使用者发文为[问卦],则视同自愿使用一篇[问卦]之
额度,若为其他分类之标题,亦同。
2.第一点之“十分钟”定义为每篇文章发出系统时间为判定标准。
3.重贴超过总则中规范之发文额度时,则依据总则给予处罚。
4.扣除以上重贴使用额度状况,即除了十分钟内自删重贴以外,若两个月内同一使
用者发两篇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者或大致相同者,即为手动置底,包含:
a.标题内容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者。
b.标题不同,内容大致相同者。
c.连续转录同样文章两次。
d.询问相同人或相同事物八卦者。
三、引用违规文章内文:
作者: microXD (XD)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问卦] 伴侣盟为何主张废除通奸罪?
时间: Tue Nov 22 06:54:42 2016
伴侣盟主张同婚一定要直接改民法,伴侣盟为何主张废除通奸罪?有八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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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伴侣盟网站
事实上,若台湾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且通奸罪有朝一日被废除,那么无论是同性或异性,
都不会因为发生婚外性行为而被刑法处罚,因此,不会产生仅有同志除罪的结果。
至于废除通奸罪社会家庭是否会大乱?其实世界各国还存有通奸罪的国家反而是极为少数
的,已经废除通奸罪的国家(例如:德国、日本、中国),人们并不会因此就特别容易外
遇,反而是台湾和韩国还存有通奸罪,但外遇偷情的行为显然屡见不鲜,也就是说,通奸
罪的存在和人们是否会偷情其实没有必然关系。至于,伴侣盟为什么认为应该要废除通奸
罪,请看后附的伴侣盟“通奸答客问”。
关于您提到立法顺序应该先推同性婚姻再提伴侣制度比较容易获得成效,其实也是见仁见
智。伴侣盟认为,若仅推动单一制度改革法案,无论是先推同性婚姻,或先提伴侣制度,
都有可能难以避免另外某些明显的负面结果,因此唯有一次将“理想目标”同时推出,才
有可能清楚阐述伴侣盟“自由恋爱、平等成家”的理想,也才有可能争取到社会各界更广
泛的支持。
立法成功(并且在短时间内快速成功)绝对是伴侣盟的理想,但立法过程也是社会改革的
过程,我们希望伴侣盟的立法行动不只是法律上的变革,而且是社会意识的变革,不只是
要求婚姻平权,而且是重新审视现行婚姻制度对人民亲密关系实践的影响,并且提供可行
的路径,让人民的亲密关系更容易朝向民主协商的发展。伴侣盟推出三胞胎的多元家庭民
法修正草案,不只是为了同志朋友得以平等结婚,更重要的是维护台湾多元家庭的成家权
利,把家庭的定义权从国家律法中松绑交还给人民,由人民自主决定何以为家,谁是家人
。
伴侣盟此次推出的民法修正草案并未包含刑法239条通奸罪的修正条文,首要原因在于伴
侣盟所提出的草案是“民法修正草案”,而废除通奸罪涉及刑法修正,因此在立法技术上
必须另案处理(也就是说,必须另写一份完整的刑法239条修正草案,并就此修正案征询
与游说立法委员的支持),因此,虽然伴侣盟在理念上绝对支持废除通奸罪,但是在资源
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调配各项工作的优先级。在伴侣盟成立之前,废除通奸罪的议题已
经有特定妇女团体与性权团体推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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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偕同现代妇女基金会董事赖芳玉、妇女新知基金会董事长陈昭如及高雄市天晴女性
愿景协会理事长谭阳等人召开记者会。尤并与妇女新知基金会联合推动废除刑法通奸罪,
共同发起连署行动
“即便是夫妻之间,也有性行为自主权。”妇女新知基金会常务董事庄乔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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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edy: 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创伤不亚于被性侵。”这三小?所以咧11/22 00:35
→ needy: ?刑法是给你复仇用的喔?刑法的谦抑性懂不懂? 你这篇对通11/22 00:35
→ needy: 奸罪的理解超级落后 早就被打脸无数次了 通奸罪在实务和理11/22 00:35
→ needy: 论上早就被认为是超烂法律了 你还傻傻相信通奸罪好棒棒?11/22 00:35
→ needy: 去google一下现在全球保留通奸罪的都是哪些落后国家好吗?
来看民法1052条离婚要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
警方无法介入你要怎么采证,法庭上没证据你要怎举证,民事离婚诉讼你要怎证明与配偶
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现在民事求偿大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就算刑事上通奸罪输了民事求
偿官司还是可能会赢,现在刑事上的通奸罪若废除警方无法介入采证,你民事上民法1052
的离婚诉讼跟求偿要怎么举证,官司也不用打了!
以下举的例子说明的很清楚,你的说法跟伴侣盟网页写的超像~
外遇与侵害配偶权之法律问题
https://goo.gl/oRkzBX
※ 引述《microXD (XD)》之铭言: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奸罪怎么推定?
举个例子lesbian通奸罪要怎么认定!
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通奸改性交好了,lesbian触犯刑法239条要怎么推定,找不到套子通通无罪啦
修民法之后就好像就不可能让通奸罪存在,通奸改性交好了如何推定lesbian性交,现行
实务上找到卫生纸没找到套子也只要说对方擦过的再拿来擦,这种理由法官也会采信
“通奸”,实务普遍认为,必须双方性器官有接触才算,如果只是口交、爱抚等,都不成
立通奸罪。(少部分法官则认为通奸的定义应该和“性交”等同,只要以性器官或性器官
以外身体部位、物品,进入或接触他人之性器官、肛门或口腔都算,而且社会大众观念认
为口交也侵犯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应构成通奸罪),因此在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下,法院在
认定行为人有为通奸、相奸行为,必须证明有婚姻关系外之“性行为发生”,若依行为人
之陈述,或是通讯资料等等最多都只能证明其与他人之配偶间曾有拥抱、接吻、抚摸之行
为,而无从确实认定有无性交之事实,法院则应须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以间接事
证自己推断或臆测其等间必有性交之情,而定行为人的罪。
若照现行提案版本,改民法之后废除通奸罪好像势在必行,因为女同志的通奸难以认定,
不
要再传一些骗人说贴了!历年民调不赞成废除的都占压倒性多数
通奸罪一废 民事更难告…检察单位完全无法介入侦办,你可能还没采证到就被告侵入住
宅,防碍秘密了,本还来就难举证的东西,打民事诉讼求偿的难度又更高了,不只民事求
偿的官司可能输掉,离婚诉讼法院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讲白了直接改民法通奸罪的废除好像势不可挡,历年民调反对废除的都占压倒性多数,多
数人都是正面看待同性婚姻的,但直接改民法绝对会影响到异性恋,许多严肃看待这议题
的人,并非不友善不尊重同志,而是希望能理性务实的讨论,使决策更周延,无关同情与
否,
就法论法。上街的人有部分也是支持同婚的但反对直接改民法希望制定同性伴侣法,不要
扯到蓝绿,民进党内也有不同声音的,要朕意即党意恢复集权吗!
过去曾支持“通奸除罪化”的晚晴协会常务监事纪冠伶,近年改变想法反对除罪,“我看
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创伤不亚于被性侵。”纪冠伶表示,通奸带来的伤害不只是夫妻间
的问题,而是整个家庭的问题,通奸罪中确实是有“受害者”的,“难道我们不该透过刑
法制裁加害者吗?”
晚晴协会常务监事兼义务律师纪冠伶说,她曾办过无数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
配身心受创、孩童心理留下阴影的通奸案件,如果废除通奸罪的刑事制裁,恐怕连金钱补
偿也拿不到。纪冠伶认为,通奸罪对很多妇女而言是一种保障与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
维护的重要依据。
最高检察官朱富美呼吁,政府修法应避免“知识分子的优越感”,对很多基层民众而言,
婚姻不一定要有“爱”,不一定要“很神圣”,只要能维持“一夫一妻制”就好,因此通
奸罪的存在是必要的。
“有人认为婚姻不应以刑法约束,否则降低婚姻的神圣性,但我认为这是知识份子的美好
想像。”高检署检察官朱富美指出,对大多数家庭而言,维系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
的基本概念,爱情与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
与他人性交,最后得以依通奸罪来保护妻子、维持婚姻。”朱富美说,台湾并没有如欧美
国家的性开放风气,故用通奸罪来维持婚姻与社会的正义性仍属必要,且具预防功能。
朱富美强调,很多民众的婚姻制度,就是要靠法律来维持,通奸罪绝不可废。一名女律师
上台发言时更质疑,支持“通奸除罪化”的背后动机,不外乎就是性自主、性解放,“这
样对国家真的是件好事吗?”
大法官释宪后也认为通奸罪有维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
警察大学行政学警察系教授许福生则指出,根据两次通奸除罪化的民调统计,分别有8成
和7成2的民众认为要维持通奸罪
历年的民调也是反对废除通奸罪远高于赞成,而伴侣盟历年来的主张则是废除通奸罪,主
张性自主、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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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套用现行民法,等于是我们社会立了一到高墙阻止gay或lesbian回到异性恋的可
能,因为现行的民法若不是双方合议离婚需打离婚诉讼,须符合特定事由始得诉请离婚,
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或是要爱上异性的同志除了本来就要付出的赡养费外另外给付高额
精神赔偿。
看看民法特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
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 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
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
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
。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以各国同性婚姻来看,双方关系的解消(dissolution)没有一部法律是像台湾民法一样定
需要双方的合议
以法国、德国与英国伴侣制度来看,法国伴侣关系的结束方式与多元
成家草案里之规定十分相近,伴侣可以双方合意或单方结束关系,而后续
的权利义务依照彼此当初约定处理。
德国与英国则是符合一定情形时(如德国分居达一年且无法期待关系
继续、英国分居达五年),可以向法院请求结束伴侣关系;关系结束后,
德国与英国皆设计有赡养费与伴侣退休年金分配的请求权利。
有人说同志是天生,立一道墙阻止他们返回异性恋很好阿!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1. 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提供较好的退场机制:现行婚姻制度下,
除两愿离婚及调解离婚外,依民法规定,原则上须符合特定事由始
得诉请离婚,造成婚姻常在双方十分不堪的状况下收场。若在伴侣
制中得由单方解消关系,即可在关系已难以维持时结束。
2.使伴侣积极面对与经营关系,重新思考关系的意义:单方解消制度的存在,
或许更能迫使伴侣面对彼此遭遇到之问题,积极经营双方关系,亦重新思考关系的价值
与意义,而非以法律规范作为逃避问题之方式,并以制度束缚彼此。
3. 成本低且程序简单,可能未经深思熟虑:解消程序成本低,不排除
伴侣可能一时冲动、未深思熟虑提出解消,在制度上或许可以有犹
豫期或其他程序设计作为缓冲,并加强他方收到通知的确认义务。
但许多案例显示同性恋与异性恋不是完全绝对的,不能完全划分切开,遇到对的人还是
可能转为异性恋。最新的研究也显示同性恋不是天生的
举两个例子
摘录之前新闻
[女造型师今年7月挺身而出,一度背负“想红、要钱”骂名,但也给了其他受害者勇气
,接连指控秦伟兽行,昨女造型师得知秦伟被起诉,泣诉:“老天爷终于还我们公道!
”她最近交了男友,对方告白其实6年前在MOMO台工作认识她就喜欢上她,只是她当时
表明是女同志,对方只好放弃,如今闪电在一起,也陪她共度这些日子的煎熬]
台湾性别教育发展协会秘书郭大卫率先表示,他是一个同性恋过来人,但是现在已有异
性恋家庭。他很感谢过去父亲态度“中立”没有特别支持鼓励他,否则自己现在不知道
会走上什么路。他说,过去自己有过10个同性伴侣,其中7个只有肉体关系,其他的感
情也仅维持1个月,但是现在与太太结婚半年,感情只有越来越好
最新的研究显示同性恋不是天生的
参引用文章的第五点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570852.A.DD3.html
有人会说那就修改民法让离婚不用双方合意就好了,想想看父母在你婴儿时就因产后忧
郁离婚,让你生长在单亲家庭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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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务部16日意见书
法律具有“普遍性”,若为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迳将民法亲属编及继承编中“男
、女、夫、妻、父、母”等两性用语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系社会多数现
象,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则。此外,法务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
“父母”用语可能也须一并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虽未将“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别用语全面移除,但所谓 “
平等适用”用语,现行法制并无体例,且以“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父母子女权利
义务之规定”为适用范围,其法律明确性仍有斟酌空间。
法务部重申,民法是以异性恋为基础制订,若修改,会连动到很多法令,会涉及112个
法令,356个条文
#不要再拿改972条说贴误导社会大众
法务部讲的很明白这样改会混乱
部分内容出自
同性伴侣法对比改民法对社会的冲击Q&A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570852.A.DD3.html
四、使用者 microXD 因内容大致相同遭判定“手动置底”,
检视违规公告中所引用的三篇文章,
162 m 11/22 microXD □ [问卦]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奸罪怎么推定?
163 m 211/22 microXD R: [问卦]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奸罪怎么推定?
> 164 m 11/22 microXD □ [问卦] 同婚改民法伴侣盟为何主张废除通奸罪?
后两篇文章内容,有绝大部分与 [问卦]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奸罪怎么推定?相同
其中 R: [问卦]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奸罪怎么推定? 虽为回复板友关于“民法
1052条离婚要件”以及“外遇与侵害配偶权之法律问题”之网站,
但撇除回复部分,其后内容多数原篇相同。板主于回信中回复第二篇文章
认作申诉人为回复网友,不作违规论。
但观其第三篇,[问卦] 同婚改民法伴侣盟为何主张废除通奸罪?
在引用伴侣盟资讯之后,却是将第二篇回复、第一篇文章同时放入内文。
若有新的讨论议题开新串无仿,但光是同样的内容就有两篇,
这两篇中,虽有其他问题回复或者讨论,但幅度却与重复的内容相差甚多。
问卦代表有八卦询问,但于新开的文章中,将本来就曾发表过的内容复制贴上,
且重复内容所占比例却比询问之八卦还多,故本案仍维持 staff23 板主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