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需要调查资源回收桶之案件列入速审

楼主: GeminiMan (GM)   2014-10-23 00:09:02
一、
#11PhstD5 (PttLaw)
第二十条(辩论程序)
提出于本站“法庭板”之申诉案经受理后,若本站认有请当事人辩论之必要,得将案件于
“辩论庭看板”(Court1)开启辩论程序。
若同时有第二件需要辩论之案件,本站将开设“辩论二庭看板”(Court2)。第三件
以上者,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说明及举证义务)
开启辩论程序之案件,当事人须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关说明及证据,未于期限内提出者,
自行承担其不利益。
第二十二条(请求调查证据)
当事人得于辩论程序中,请求本站调查前条以外对己有利之证据,除本站认定与案件
无关外,本站将予以调查。
组务认为该站规第二十二条系指对于站内“法庭板”的规范,而非指组务板。
二、目前组务板因检举人对板主判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繁多,即使认定为 [速审]
案件,执行上亦因案件过多而无法达到“速审”的效果。
应以“依提出申诉时间的先后”为处理的原则,“短期性水桶,使用者需即时
达到救济效果”以及“七日内需申请增加退文记录”为处理的例外。
若原检举人对板主的判决不服,可寄信请板主提供遭检举的原文,保全证据。
若组务更改判决,遭处分之使用者亦可依相关证据提出申诉。
※ 引述《hateOnas (你好吗 找到你的幸福了吗)》之铭言:
: 在此建议 如果有案件需要小组长调查资源回收桶的话
: 因为一般案件有时候会等两个多月才调查
: 此时资源回收桶里面已经没有资料了
: 资源回收桶相关案件 是不是可以列入 速审规定里面
: 或是依照站规
: 第二十二条(请求调查证据)
: 当事人得于辩论程序中,请求本站调查前条以外对己有利之证据,除本站认定与案件
: 无关外,本站将予以调查。
: 请板主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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