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tw00176060 申诉 wild2012 案

楼主: lianpig5566 (家庭教师杀手里包恩)   2021-03-07 15:34:43
【裁判字号】TARB20210002
【裁判日期】民国一一○年三月七日
【裁判案由】tw00176060 申诉 ChungLi板主 wild201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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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请板主于三日内解除水桶,并向站方申请取消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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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申诉案原文 #1WGx5rS9 (L_TaiwanPlaz)
二、申诉人主张板主引用的板规“严禁转让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于网络)
交易之财货/服务”之交易文”并不适用申诉人其所发表之文章。
三、板主引用之板规如下
2.4 严禁转让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于网络)交易之财货/服务”
之交易文
*枪砲弹药、烟火(依枪砲弹药管制条例、消防法)
*毒品、及其生成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药品、医疗器材、婴幼儿食品(依药事法、医疗法、卫福部函令)
*隐形眼镜(依卫福部函令)
*流通货币、有价证券(依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证券交易法)
*动物、保育类植物(依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育法)
*人体之一部或全部(依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民法)
*色情猥亵物(依刑法)
*盗版品(依著作权法)
*菸酒(依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
其他未列举或未来新增法律/法令禁止项目亦同。
板主认为申诉人所违反的是有价证券的部分。经查,证券交易法并无规定如申
诉人所发表之股票讨论相关事项。
四、板主于公告及相关沟通纪录内有提及申诉人要有股票分析师执照始得以进行股
票分析,并引用他板 (Stock) 板规进行说明。
依证券交易法与投信投顾法相关子法,对散布不实消息炒作股
票或操控股价,影响市场秩序恐违反证券交易法;证券金融业
从业人员,如果不具有分析师资格,却对不特定人推荐特定股
票、建议买卖价格、收费招揽会员等恐违反投信投顾法。
组务认为,依板主所述之规定,申诉人需为“证券金融业从业人员”方适用其
所引用之规定。
五、就以上几点,组务检视申诉人发表之文章内,并无收费招揽会员、推荐特定股
票等情事,故组务认为不宜使用板规2.4处分。
六、承上,请板主于三天内解除水桶并向站方申请取消退文。
七、但因投资理财相关讨论、读书会相关诈骗案件频传,建议板主若有疑虑可直接
于板规内针对特定有疑虑的行为直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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