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申诉TaichungBun前板主Andy5438 胡乱删文

楼主: Andy5438 (阿 浪)   2015-02-02 20:08:17
没想到下台还得来小组版阿,
小组长,不好意思又来麻烦你。
也请你提醒一下bm板主,将我
进入的权限取消,我已经把bm
从我的最爱删掉了。
还有,我过阵子应该会被告,
是批踢踢的乡民,我该去哪个
版做咨询阿?
※ 引述《goodman (好人)》之铭言:
: 申诉人:goodman
: 1.请 TaichungBung板板主群,对 TaichungBun板板规 1.2 与 2.2.11 之条文进行完整
: 定义,以免板主群滥用该规定,将不合理且违规之删文行为合理化。
台中板规1.2定义很清楚
我认为无须说明
1.2: 板主对违反板规的文章有修改标题或删除文章的权力。
发文者请标题与内容一致,如标题使用错误板主有权强制修改或删除。
我自己使用这一条的原则是:
A) 标题错误 但内文无违反板规
我会协助修改标题
B) 标题太长或不容易让人明白内文
我会协助修改标题
C) 标题错误 且内文违反板规
直接删除文章 并且依照相关板规处以水桶处分
2.2.11 推文或发文争吵、战文、板主有权视情况删除文章或禁止推文
这条也很明确
我也不懂要什么明确定义
时任板主的我认为这是战文
所以我就删掉文章了
一切都依板规处理
: 2.‘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 本人对其恣意删文章之行为感到非常无奈,原先想要求组务将其惩处以示警惕,但被
: 申诉人近日之行为在在显示出,罢免案成案为因,有恃无恐之行径便成为果。且被申
: 诉人也已于昨日公告被解职,就算再有对被申诉人之任何处分,也已全然无意义。
: 故本人仅要求,请在任之板主,将当时由被申诉人恣意删除之原讨论串,以板主身份
: 重新张贴于TaichungBun板并m文。板主亦可依其职权行锁文、禁止继续讨论之限制。
: 申诉内容:
: 本人于2015/01/30于 TaichungBun板 发表‘闲聊鸡蛋糕’一文(附件:证一),被
: ‘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 无由地删除。随后被申诉人迳行发表了一份公告(附件:证二),文中仅以:
: ‘一中街鸡蛋糕事件 恐有沦为战文之疑虑 已收录至精华区 z-23’为其删文依据。
: 但本人文章完全合乎该板板规,未有任何违规之处,被申诉人单单就‘恐有沦为战文
: 之疑虑’为由,胡乱删除未违规之文章,无视站规、板规所赋予其之职责与限制,且
: 该板板规无一规定可做为被申诉人之删文依据,此举明显滥权、无视板友发文权利。
: 照常例与板规来看,若板主群欲禁止某文章继续进行讨论,可依其板主职权,进行锁
: 文、禁止回文之限制,公告后始具效力。公告前之文章,除非有违反其他板规之处,
: 才可依相关规定删文。在本次案件中,纵使本人文章底下之推文,有任何违规之处,
: 那也是其他板友推文之违规,他人推文违规与本人合乎规定之文章有何关联?结果
: ‘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 以 TaichungBun板板规 1.2 、 2.2.11 、 2.2.12 为其薄弱且无以立足之依据,恣
: 意删除本人及板友之合格文章,侵犯使用者发文权利,丝毫未有身为板主一职之自觉。
: 本人为求合乎申诉流程,2015/01/30 PM 08:33,已将申诉沟通信(附件:证三)寄予
: ‘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 虽然被申诉人不予理会,但于2015/02/02 PM 08:33 时已达成72小时之等待回应期,
: 故前来L_TaiwanPlaz板进行本人应有之申诉权。
申诉人的证一,引述了鸡蛋糕店老板的说法,我认
为老板的说法与本串讨论的原po orzmm板友,立场
不同互相争辩,且原po文章底下推文已充斥谩骂挑
衅的推文。
引述其中几位板友推文:
嘘 e_____ial: 丑女 01/30 03:06
嘘 s__d: 恶心的臭女人 01/30 03:15
嘘 yu___nglu: 骗吃骗喝的(⊙o⊙) 01/30 03:20
嘘 elec_____ate: 干你娘废物 01/30 03:27
所以我认为该讨论串应以符合台中板2.2.11之规定,
可以战文论处,删除相关讨论串文章并收录精华区。
除了引发某些使用者将不满情绪发泄在我发的公告
上,并无将战火继续蔓延。相关文章也由原po转录
至八卦版,如需讨论也还有八卦板可供使用,并无
申诉人所陈限制使用者发言权利,以及滥用板主职
权。
另,g板友发信时间为Jan 30 08:33:53 2015
但内文却误植为2015/02/02 PM 08:33
使我误会,且板主有72小时可处理信件
,若依内文所说明时间,本人现在回信
亦未超过72小时。
请小组长明鉴。
: 结论:
: 板友发表之合乎规定文章,不应被管理方,藉著不当组合某些特定板规,以其为由恣意
: 删文。此举严重侵犯使用者之发文权利,请组务抑止此一现像继续发生。
: 此致
: L_TaiwanPlaz 台湾游园地组务板 公鉴
: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作者: goodman (没事还是别乱推文)   2015-02-02 20:15:00
2015/01/30 PM 08:33,已将申诉沟通信(附件:证三)寄予于2015/02/02 PM 08:33 时已达成72小时之等待回应期are u ok?????????你回不回信我是没差 反正意见不可能一致 最终还是会来这...脑子打结了 把AM误植为PM了 it's my fault.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