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申诉TaichungBun前板主Andy5438 胡乱删文

楼主: goodman (没事还是别乱推文)   2015-02-02 08:39:49
申诉人:goodman
被申诉人:Andy5438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诉诉求:
1.请 TaichungBung板板主群,对 TaichungBun板板规 1.2 与 2.2.11 之条文进行完整
定义,以免板主群滥用该规定,将不合理且违规之删文行为合理化。
2.‘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本人对其恣意删文章之行为感到非常无奈,原先想要求组务将其惩处以示警惕,但被
申诉人近日之行为在在显示出,罢免案成案为因,有恃无恐之行径便成为果。且被申
诉人也已于昨日公告被解职,就算再有对被申诉人之任何处分,也已全然无意义。
故本人仅要求,请在任之板主,将当时由被申诉人恣意删除之原讨论串,以板主身份
重新张贴于TaichungBun板并m文。板主亦可依其职权行锁文、禁止继续讨论之限制。
申诉内容:
本人于2015/01/30于 TaichungBun板 发表‘闲聊鸡蛋糕’一文(附件:证一),被
‘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无由地删除。随后被申诉人迳行发表了一份公告(附件:证二),文中仅以:
‘一中街鸡蛋糕事件 恐有沦为战文之疑虑 已收录至精华区 z-23’为其删文依据。
但本人文章完全合乎该板板规,未有任何违规之处,被申诉人单单就‘恐有沦为战文
之疑虑’为由,胡乱删除未违规之文章,无视站规、板规所赋予其之职责与限制,且
该板板规无一规定可做为被申诉人之删文依据,此举明显滥权、无视板友发文权利。
照常例与板规来看,若板主群欲禁止某文章继续进行讨论,可依其板主职权,进行锁
文、禁止回文之限制,公告后始具效力。公告前之文章,除非有违反其他板规之处,
才可依相关规定删文。在本次案件中,纵使本人文章底下之推文,有任何违规之处,
那也是其他板友推文之违规,他人推文违规与本人合乎规定之文章有何关联?结果
‘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以 TaichungBun板板规 1.2 、 2.2.11 、 2.2.12 为其薄弱且无以立足之依据,恣
意删除本人及板友之合格文章,侵犯使用者发文权利,丝毫未有身为板主一职之自觉。
本人为求合乎申诉流程,2015/01/30 AM 08:33,已将申诉沟通信(附件:证三)寄予
‘因被罢免成功,所以被解职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组内板主职务’的被申诉人Andy5438,
虽然被申诉人不予理会,但于2015/02/02 AM 08:33 时已达成72小时之等待回应期,
故前来L_TaiwanPlaz板进行本人应有之申诉权。
结论:
板友发表之合乎规定文章,不应被管理方,藉著不当组合某些特定板规,以其为由恣意
删文。此举严重侵犯使用者之发文权利,请组务抑止此一现像继续发生。
此致
L_TaiwanPlaz 台湾游园地组务板 公鉴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楼主: goodman (没事还是别乱推文)   2015-02-02 20:40:00
AM误植为PM,在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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