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seraphimm 信箱]
作者: b0339576 (<( ̄︶ ̄)>)
标题: Re: 检举
时间: Tue Oct 21 02:43:47 2014
7-2的1年期限是这样:
假设A在2014/10/01触犯水桶条款,
之后又在2014/10/15触犯警告条款,
由于是1年内发生的,故依照7-1累进水桶,
但若A前后两次犯的都是水桶条款,
那就不甘7-2的事,直接依7-1办理即可。
所以7-2纯粹针对警告连续犯,
7-1才是针对水桶连续犯,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 引述《seraphimm (瞎米呆记)》之铭言:
: 噗 你桶的说不作就不作推给别人 真是庆幸你不作了
: 7-2就不是板规
: 7-2
: 一年内有过水桶之记录者,若再度发生判处警告,直接以连续犯论处。
: 一年内有过水桶之记录者,若再度发生==>连续犯
: 即表示板规已注一年内有过水桶之记录者才是连续犯
: 不要来这套那是警告不是水桶
: 同样是处分的手段会有两种标准?
: 以你的层次还是直接同意我向组务申诉好噜
: ※ 引述《b0339576 (<( ̄︶ ̄)>)》之铭言:
: : 1. 原先的7-1的确有1年期限,
: : 但该规定在9月中旬颁布新板规时就被j板主拿掉了
: : 加上您过去的3次水桶纪录皆因6-1,含今次就是四度累犯,
: : 故判处永久水桶。
: : 2. 7-2虽有1年期限,但那只针对警告犯规的部分,
: : 盖美丽上次被我判警告时就运气很好地没踩到这条。
: : 3. 个人已经于10/13卸下高雄板板主一职,
: : 若对板规变动有任何不满,麻烦请向现任板主反应。
: : 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