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关于板桥版水桶公告再议

楼主: bencheming (斑鸠明)   2014-10-09 13:12:38
1.若如此,建请明订于本版板规中,另请问该篇文章见解发表日期,若过久应与重启讨论
目前依现行版规无载明为事实,见解只不过是辅助资讯而已。
又若文章见解为常态性执行依据,叫版众何以信赖置底板规之公信?
如此将陷于板归例外皆用文章内文做原则,试问非孰悉法务之一般人如何得以适从?
2.本人已用建议方式去信TALK520版主,未获回复,故以此板存证,不受理应以
规定中明文所载"回避原则"适用,非以见解为第一理由。
3.若贵版版主认为前篇为冒然申诉文,造成版主管理困难,愿意接受处分。
未来相关议题也会如守寸际,以地方讨论为主,不以申诉为先。
4.吾人建议再未明定板规不得替当事人申诉前,应维持原规则为是。
以上回应 造成版主管理不便,尚祈见谅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铭言:
: 一、本组不接受代位申诉,同现任法务站长longbow2意见,
: 全文L_LifeJob亦收录至精华区(z>7>2),
: 以下节录文章内容:
: (1)
: 对板主处分不当的申诉,
: 有一定的受理程序,
: 受处分者必须与板主完成沟通,
: 组务才会受理。
: 非受处分者与板主如何沟通?
: 或许受处分者已经接受了处分原因,
: 但有若干非受处分者却仍不接受,
: 则难道板主必须一个一个都沟通?
: 如此板主的负担过重,
: 组务板的负担也会相对过重、案件量暴增,
: 故组务不接受非受处分者的申诉。
: ====节录结束====
: 二、请使用者bencheming申诉前确实进行沟通程序
: 依 TaiwanPlaza 组规暨组务板板规 #1I4uXdWG (L_TaiwanPlaz)
: 三、申诉/检举流程
: (1) 申诉需检附被处分文章备份、板主公告、沟通信件记录,
:     检举需检附相关证明文章、沟通信件记录,
: 本组非常不欢迎未经沟通之申诉/检举文,申诉/检举前请先确实沟通,
: 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申诉/检举,
: 除不予受理外,并得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 基于上述两项理由,故本组退回使用者bencheming申诉乙案。
: ※ 引述《bencheming (斑鸠明)》之铭言:
: : 虽小组板板主与地方版版主为同一人时可直接跳过该申诉层级
: : 为全其程序仍依通常方式申诉。
: : 注:我不知道原来该使用者有前面的申诉文,与该使用者也无意见交流,会同时申诉
: : 仅为巧合而已,本人亦以第三方客观使用者的角度做意思表示。
: : 申诉人: Bencheming
: : 被申诉人: TALK520
: : 看板板名: BigBanciao
: : 申诉诉求: 判决撤销
: : 申诉内容:
: : 小组板版主您好,关于版上
: : [公告] 水桶 2014/09/28 ~ 2014/10/03 中
: : 10/03/2014 17:48:23 talk520 暂停 ninimiga 发言,期限为 7 天
: : 理由: 推文涉及人身攻击 #1KBIKGZ4 (BigBanciao)
: : 经当事人实名检举:
: : 嘘 ninimiga: 这样也可以发一篇。废文无误,有嘘当用。今天没下雨。 10/02 18:37
: : → Kamiya: 你网络上高兴怎样就怎样吧 别打无声电话给我就是了 10/02 18:55
: : 嘘 ninimiga: 有人打无声电话给你要报警啊!!不然冰糖莲子煮几锅都没用 10/02 18:58
: : → ninimiga: 记得警察要报案三联单。顺道提醒一下附近的居民提高警觉 10/02 19:00
: : → ninimiga: 毕竟你还没好,禁不起新的刺激。好好休养。非专业卖家 10/02 19:01
: : → ninimiga: 非专业卖家关心您。 10/02 19:02
: : → beccacca: 补血 10/02 19:50
: : → beccacca: 没补到XD 10/02 19:50
: : 嘘 ninimiga: 楼上要帮原PO介绍合适的医生才补得到,啊还要找补脑的哟 10/02 20:18
: : ^^^^^^^^^^^^^^^^^^^^^^^^^^^^^^^^^^^^^^^^^^^^^^^^^^^^^
: : 上述标记着色推文(请参考原文,复制时无复制着色码)应为水桶判决主因
: : 依照板桥板板规规定"推文涉及人身攻击"可处"水桶"(俗称)处分
: : 吾人对于其水桶判决以下几点意见
: : 1.依据使用者"ninimiga"推文中意思表示,"楼上要帮原PO介绍补脑医生"等语,并无
: : 明示或暗示攻击特定人士之行为,亦即,表面上并无法认知所谓"当事人实名检举"
: : 到底是文中的 "beccacca"或是"Kamiya",除非公告写明,否则旁观者自无法认识
: : 其"ninimiga"所指之对象为何。
: : 2.一般普罗大众及BBS使用者对于"人身攻击"的认知多为贬低他人名誉、降低他人人格
: : ,或取其短绌之处予以言语羞辱,甚依刑法"否定他人人格"为通识概念。文中
: : "ninimiga"客观上并无此行为,找人补脑一词亦非日常给予他人负面观感或评价之
: : 用语,应无"人身攻击"认定之结果。
: : 3.综上所述,虽板桥版为地方版,板主负有自治与管理之责,处分上有自由心证之空间
: : ,但建议仍依现行客观环境与社会法治为判断依据,莫失客观期待之标准。
: : 据此 吾人提起再议,拙见以下
: : 1.虽该使用者水桶时效将届满,请衡量后解除水桶公告。
: : 2.若该处分理由充足·但因水桶公告有证据表示不足之处,亦因由该使用者利益为优先
: : 公告撤销水桶,待补足处分文内容后再行判决。
: : 以上再议,望请回复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10-09 13:44:00
本案已退回,请使用者详阅检举流程,板主超过 72 小时未未回应方可直接提出申诉/检举。另对于法务解释有疑虑之处,建议您洽询相关单位。另外您的来信 00:37:55 2014/10/09申诉时间 00:47:56 2014/10/09您提出申诉之前板主还未回复您,故提出说明,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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