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关于板桥版水桶公告再议

楼主: bencheming (斑鸠明)   2014-10-09 00:47:56
虽小组板板主与地方版版主为同一人时可直接跳过该申诉层级
为全其程序仍依通常方式申诉。
注:我不知道原来该使用者有前面的申诉文,与该使用者也无意见交流,会同时申诉
仅为巧合而已,本人亦以第三方客观使用者的角度做意思表示。
申诉人: Bencheming
被申诉人: TALK520
看板板名: BigBanciao
申诉诉求: 判决撤销
申诉内容:
小组板版主您好,关于版上
[公告] 水桶 2014/09/28 ~ 2014/10/03 中
10/03/2014 17:48:23 talk520 暂停 ninimiga 发言,期限为 7 天
理由: 推文涉及人身攻击 #1KBIKGZ4 (BigBanciao)
经当事人实名检举:
嘘 ninimiga: 这样也可以发一篇。废文无误,有嘘当用。今天没下雨。 10/02 18:37
→ Kamiya: 你网络上高兴怎样就怎样吧 别打无声电话给我就是了 10/02 18:55
嘘 ninimiga: 有人打无声电话给你要报警啊!!不然冰糖莲子煮几锅都没用 10/02 18:58
→ ninimiga: 记得警察要报案三联单。顺道提醒一下附近的居民提高警觉 10/02 19:00
→ ninimiga: 毕竟你还没好,禁不起新的刺激。好好休养。非专业卖家 10/02 19:01
→ ninimiga: 非专业卖家关心您。 10/02 19:02
→ beccacca: 补血 10/02 19:50
→ beccacca: 没补到XD 10/02 19:50
嘘 ninimiga: 楼上要帮原PO介绍合适的医生才补得到,啊还要找补脑的哟 10/0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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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记着色推文(请参考原文,复制时无复制着色码)应为水桶判决主因
依照板桥板板规规定"推文涉及人身攻击"可处"水桶"(俗称)处分
吾人对于其水桶判决以下几点意见
1.依据使用者"ninimiga"推文中意思表示,"楼上要帮原PO介绍补脑医生"等语,并无
明示或暗示攻击特定人士之行为,亦即,表面上并无法认知所谓"当事人实名检举"
到底是文中的 "beccacca"或是"Kamiya",除非公告写明,否则旁观者自无法认识
其"ninimiga"所指之对象为何。
2.一般普罗大众及BBS使用者对于"人身攻击"的认知多为贬低他人名誉、降低他人人格
,或取其短绌之处予以言语羞辱,甚依刑法"否定他人人格"为通识概念。文中
"ninimiga"客观上并无此行为,找人补脑一词亦非日常给予他人负面观感或评价之
用语,应无"人身攻击"认定之结果。
3.综上所述,虽板桥版为地方版,板主负有自治与管理之责,处分上有自由心证之空间
,但建议仍依现行客观环境与社会法治为判断依据,莫失客观期待之标准。
据此 吾人提起再议,拙见以下
1.虽该使用者水桶时效将届满,请衡量后解除水桶公告。
2.若该处分理由充足·但因水桶公告有证据表示不足之处,亦因由该使用者利益为优先
公告撤销水桶,待补足处分文内容后再行判决。
以上再议,望请回复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10-09 01:18:00
不受理非受处分之当事人申诉案,本案退回。
楼主: bencheming (斑鸠明)   2014-10-09 08:41:00
请将申诉仅限当事人之规则列出。端看板规仅有非当事人不得回、推文之规定,不见限制申诉主体必须为事件当事人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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