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zeuswell 申诉 HatePolitics/kero2377案

楼主: Bignana (凤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0-05-08 15:42:17
【裁判字号】D0006
【裁判日期】109.05.08
【裁判案由】zeuswell 申诉 HatePolitics 板 kero2377 乙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zeuswell)不服板主(kero2377)判决其文章违规,
小组审阅其文章、该板板规、站规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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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一、请 kero2377 板主三日内发布解除 zeuswell 水桶处分公告,且给予警告。
二、小组建议板规应建立“明确性”,减少过多自由心证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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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
依本组申诉案,文章代码 #1UiUiC6G 办理。
二、援引HatePolitics板规
第一章 总则
4.除言语攻击/谩骂攻击外,违规情况不严重应采“微罪警告”,当累积犯满上限1次警告
下次违规采正常水桶天数处置,往后违规不得再采警告判决
第二章 文章分类
5.“Live”、“新闻”、“转录”分类文章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得口头警告后删除
a.每日此类文章上限3篇
第七章 板主规范
7.板主对于采删除/退文处置之违规,应主动处理,以维护版面秩序
8.违反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相同违
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三、援引板主义务规范
责任:
(1) 板主有责任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
权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板主有权判定该板的文章是否适当在板上张贴。
若有不适当者,有权依情节轻重而为下列之处置(注):
a. 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标记,再ctrl + D,可以删除文章且不扣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
使用d砍除,删除文章并扣除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并可选择是否给予劣文
之处分。
b. 水桶处份权: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
限,恶行重大者,得以提报站务依法处理。
四、《关于匿名检举》
依照板主义务规范,板主有责任也有权限处理不当文章,
至于检举来源,是否得在 HateP_Picket 板检举始能受理?
小组认为,板主处理违规系为站方赋予之权力义务,
若看板违规仅能待热心人士由HateP_Picket始能受理,
那就失去站台赋予板主权力义务的意义。
而HateP_Picket看板并不像诸如GossipPicket、Women_Picket等,
有匿名保护机制,为保护吹哨者之身分,接受站内信检举并无不当。
且本案板主依规定可主动办理,两者并不冲突。
至于板规中规范,对于应采“水桶”处分之文章,须被动处理,
考量此为看板自治,小组尊重。但亦不影响对“检举来源”之看法。
五、《关于本案》
本案中依照板规第一章第四条所述,
情况不严重采“微罪警告”,累计满警告后,下次再违规采“水桶”处分;
第二章第五条亦叙明违反前开违规样态得“口头警告后删除”;
第七章第八条违反第二章无水桶罚则之规定者板主得
“删(退)文后给予警告,相同违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小组认为,从上开规定中皆明述“再犯者”之处分,并无给予板主行政裁量之空间,
对照板主于小组之说法,板主认为同一使用者的复数违规文章或推文,
应综合评估其行为对看板造成之负担。
对此,既然板规无明确给予板主“行政裁量”之空间,
板主接收到检举案之后,对于使用者 4/22 ~ 4/28 之违规文章直接给予水桶处分,
并不妥适,也违反板规意旨。
故,本案请 kero2377 板主三日内撤销使用者(zeuswell)之水桶,并且给予警告处分。
六、《小组建议》
kero2377板主于答辩中说道,对原判决之处置,是为“防止有心人洗推文、洗文章”且
若足以影响看板使用者之阅读,给予其警告并不符合比例原则。
小组建议,若要行使“行政裁量”,意即对于违规之样态及处分有比例原则之空间,
,应由板主群讨论是否修改板规,赋予板主群“行政裁量”之权限。
就以本案来讲,板规中都已经明确阐明对初犯者的“警告”处分,若严重须给予水桶,
则必须先有警告才能将其禁言处分。
若板主为应付“防止有心人利用初犯仅警告,而第一时间大量违规钻漏洞”,
应考量订定相关板规来应付该样态之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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