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HatePolitics 板主kero2377禁言处分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0-05-08 14:10:26
※ 引述《kero2377 (爱gina福利熊)》之铭言:
※ 引述《Bignana (云棋水镜黓龙君)》之铭言:
: 本案请 kero2377 板主前来说明。
: 政治黑特板板规提及 2-5 “......违者得口头警告后删除”及 7-8
: “......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相同违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 板主是否曾经依照板规给予申诉人“警告”之处分?
: 或者板主对此案有其他认定,为求该案结案,麻烦请板主前来说明一下,谢谢。
: ※ 引述《zeuswell (人生一度きり)》之铭言:
: : 一、申诉人ID:zeuswell
: :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HatePolitics / kero2377
: : 三、申诉事由:
: :  本人于4/29由政黑板主kero2377公告 #1UgFIObg (HatePolitics) 依照政黑板规
: :  *2-5
: :  “Live”、“新闻”、“转录”分类文章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得口头警告后删除
: :  a.每日此类文章上限3篇   超贴合并水桶 35 天
: : 首先违规事实无误,但本人对判决结果有疑虑,故于政检版提出申诉 #1UgHAUpi
: : (HateP_Picket)
: : 如申诉文中,kero2377版主以版规7-8回应此案可主动介入处理 (实际上应以7-7为

: : ,但非本案重点)
: :  *7-8
: : 违反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相同违
: : 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 : kero2377版主虽有对‘无须有检举文为依据可主动介入’及‘水桶天数如何计算’

: : 点释疑
: :  但并未回复是否在此篇4/29水桶文之前曾有对本人‘删(退)文后给予警告’
: :  *实际上本人在此篇水桶公告之前也确实没收过任何警告
: : 查政检版也未见本人此前有任何关于板规2-5a的检举文
: :  另外以下#为版主于#1UgHAUpi (HateP_Picket)对水桶天数回应
: :  #由于您违规6天,一天使用1-4微罪警告计算剩下5天则判定水桶7天 7x5 = 35 天
?
: : 此维持原判
: :  *板规1-4
: :  除言语攻击/谩骂攻击外,违规情况不严重应采“微罪警告”,当累积犯满上限1次

: :  下次违规采正常水桶天数处置,往后违规不得再采警告判决
: :  如版规1-4提到:当累积犯满上限一次警告‘下次违规’采正常水桶天数处置
: :  7-8也提到:违反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
’?
: : 相同违
: : 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 :  1-5提到:对于累犯者,应采“前科累积加重水桶”,水桶天数=判决水桶*(1+前
科?
: :  *本人虽违规事实明确,但确实没注意到此种分类一天只能合并上限三篇
: :  一直认为是一天最多上限五篇发文,非属蓄意且此前也无相关前科
: :  甚至水桶文下的推文也有老版友表示直到现在才注意到此种分类只限一日三篇
: :  而kero2377版主此次判决,以本人理解来看,是以有前科为前提,直接处水桶判决
: :  且又于6天违规中扣除一天警告(直接判决跟警告合并同一水桶案有冲突),剩余5

: : 累犯一天一次计算
: :  再次强调本人至今没收过任何‘警告’,而此篇水桶公告将6天违规内容及警告包
裹?
: : 决
: :  明显与版主所用1-4中的‘下次违规’有冲突,不应在没有警告下包裹判决处水桶
加?
: :  ↓
: :  *例:本人这串水桶判决是由4/22﹑23﹑24﹑25﹑27﹑28﹑共计六日组成
: :  若是版主于4/22号当天或隔天犯满之前已有对本人给予警告的纪录,后面五日违规

: : 桶35天应当无违误
: :  但此次违规判决是将以上六日的违规内容先判决水桶才加入警告扣除第一日的刑罚
: :  故本人认为合理判决应为先给予删退文、警告后,才针对下次(4/28之后)若有相

: : 规不予再次警告而直接加罚
: :  而非将微罪警告与正式水桶刑罚打包一起做判决,若在此案之前未经过警告前科的

: : 如何合并加重水桶?
: :  若如kero2377版主的判决法,板规中的微罪警告是否还有意义?
: :  相信版主都是以公正公平为前提做判决,但!假设 (非指任何版主) 版主有私心
: :  想对版友做恶意判决,以我这违规案为例,是否会有故意养案,未给予任何警告提

: :  等到累积一定判决案例后一次水桶的嫌疑?
: :  许多违反版规第二章事项之版友能在初犯时得到警告,何以本人是采直接水桶?
: :  若是在此次判决之前本人有收到警告的话必然不会贸然违反板规
: :  *此外于申诉案中kero2377版主提到本人是受‘匿名检举’
: :  虽然版主基于7-7可主动介入,但是否可以请kero2377版主解释政黑版匿名检举是
什?
: : 形式?
: :  因他版如GossipPicket、Women_Picket、HatePicket等等都有匿名检举的形式,采

: : anonymous发检举文
: :  而本人虽只注册2000多天,前半的天数较少上线,这是本人第一次看到政黑板主回

: : 有这个名词
: :  政黑板应当无‘匿名检举’这种前例、想请版主释疑,在政黑板中‘匿名检举’是

: : 么方式
以下是第二章的判例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82785523.A.FDC.html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80202646.A.570.html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8375162.A.F97.html
基本上若是第二章违规的状态下
第一篇算警告,第二篇才开始惩处,而担任版主的一年多期间
此条规的处理方式,版众也并无太大意见以及异议
因此跟您告知
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相同违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此条zeuswell 并没有收过版主群的警告
但是按照以往判例,就是假如您今天发了未满40字的文章5篇,那就是一篇警告,四篇违

为何做此种判定的原因也跟您说明
是以防有心人士刻意洗推文洗文章,试想,若一名版友没有警告纪录
他在当天内洗了很多贴文与推文,已足以重大影响到阅版人权益的情况下
若按照被申诉者的论述,版主群是否只能给他警告?
且并对于在版主群未看到的期间前的洗文一概的无法可管?
政黑与其他版不一样的是我们对于需水桶的罚则是不告不理制的
总不能假如他在当天违规100次,但他无警告纪录,我就给他一个警告吧?
这样对其他人阅版人以及违规者也是不公平的
答辩结束
谢谢您,辛苦了
#对kero2377版主回应如下
如我所说,我确实不清楚此种分类只能三篇,且每天发文数量都有控管在单日五篇内,故
我不认为这样有到重大影响阅版权益的程度,不像你举例的判例中有好几天超过单日发文
五篇上限。
且您在政检申诉文中也引用了1-4微罪警告,相关内容与直接水桶判决,实际上确实有冲
突,不是此前未受过质疑就没有盲点。
小组长是否协助厘清:关于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相同违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
处分

1-4及7-8中的盲点
应该适用在同一水桶判决,还是需要以下次水桶判决为主?
或请其他政黑版主重新就板规中这种可能朔及既往规定重新厘清分界线?
虽然k版主说若不合并处理可能造成有心人士恶意推发文,但实际上若有人犯规经过警告
后,下次面对的处罚就已经是水桶。“警告”应算是一条分界线,能确实分辩恶意及无心
犯规,而经警告后再犯者理当无理由抗辩,如果能经本案厘清此一点,个人不认为先采取
警告这样是不公平,也有助于后续可能的相同案件之非恶意违规者权益。
虽说版主因为无法随时上线控管,但实际上本人因为未注意到相关板规,故4/22前也有同
样犯例,而4/29当日版主才处水桶,以一个相同犯规的时程这么多天版主才处理,(虽说
版主基于7-7可主动处理,但又提及本人受匿名检举)难免会令人联想有养案恶意水桶之
嫌疑。
#有些同犯板规2-5超贴的违规人能在第一次犯规时就得到版主警告处理。
#但本人却是累积到第六次才处理,并直接处35天重罚,本人虽是犯规无误,但第2章属无
罚则的章节,若有犯规应先着重于吓阻作用,而非未经警告直接水桶!
因k版主对相关超贴案件大多都采此种判决法,故本人另外举例非k版主任期内的以下判决

#1STpOBKv (HateP_Picket)
此人属连续两日超贴,但属初犯所以版主给的判决为警告,后续此人有再次超贴,才以有
前科为由直接处水桶。
最后,即使k版主有提出自己过往判例为依据,本人还是认为微罪警告与直接水桶判决合
并处理是有冲突的,不能因为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判决没有人申诉,就忽略规定中的矛盾之
处,分界线必须明订厘清!没有经过警告就针对多次犯规处累犯水桶是事实。应不得用公
平或
其他理由合理化判决
关于本案中:警告与直接水桶并用也已经在政检版中有版友开始讨论是否不合理。希望小
组长借由本案判决能够协助厘清
#1UjEbyGC (HateP_Picket)
此为前版主对:自己往例做出的看法
#1UjDy7JB (HateP_Picket)
此为版友对:警告与一罪一罚的建议
希望小组长能对此类板规分界不明之处请版主明定厘清,而非落入换了版主就由不同版主
自行解释板规的下场
本人希望kero2377版主能出面回应并解释自己所做的判决》k版主已回应,本人主要诉求
已达到,故此次为本人最后一次抗辩,
最后提醒一下kero2377,您水桶公告列出的4/28号违规文章有4篇,实际上为您重复张贴
到第三篇,故4/28并不属违规。请版主判决时要多确认注意一下。
本人对本案回应正式结束,静待小组长做结,非常感谢小组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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