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三] hw102050 #1LipxgBa (HateP_Picket) 判决

楼主: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5-08-06 00:28:22
※ [本文转录自 ChangWufei 信箱]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标题: Re: 关于#1Lgvjir5 appoo之检举
时间: Tue Aug 4 21:09:38 2015
基本上~ 我能认同你所说的
他的确是做了一个复制贴上的行为
但问题在于板规设计之初,的确没有考量到这种转录法并明文规定之
故叙述上也就让人容易误以为是ctrl+x
故我才会建议你往站方申诉
如果你觉得不服,我会建议你上诉
直接让小组来定夺,并给板主执行的权力
※ 引述《ChangWufei (桜花幻影)》之铭言:
: 据我所知认定哪些形式属于转录应该是板主的职权范围,
: 而有许多板对转录或转载规定是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譬如PttLaw Violation板等。
: 因此复制贴上在我的认知中当然可以算是转录或是转载的形式之一
: 在此诚恳请问版主您之所以认定appoo之行为不属于转录的理由与依据为何?
: 板主您是否同意未来只要使用复制贴上等不属于站方看板指令之形式即可任意转录?
: 还有在板规中标题分类对转录说明是:新闻/社论/它版文章/其他平台资料等
: 这代表不能用站方看板指令来转也可以成立转录不是吗?
: 难道因为标题不使用转录但内文进行了同样行为就可以不算转录吗?
: 还有PttLaw似乎是不能这样直接去申诉的,我好像得先去直属的群组板,
: 不过还是谢谢您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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