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UYC申诉案

楼主: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4-02-20 22:01:37
判决:
一、本案依群组长指导,针对原案给予版主发言,故不违反原判决第四点。
合先述明。
#1Izrs9uH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UYC申诉案
4.申诉案经小组定谳后,本板将不再受理任何形式之上诉,违者砍除文章。
重复申诉已定谳之案件,水桶两周。
二、本案如依版主所言,使用者已超过三日申诉期,故本案不得针对原公告再议。
即原判决第一点,作废。
1.请版主重新检讨使用者检举名单,并重新公告
三、原警告仍维持原判决,因“组务警告”,小组长判定“私信警告”“党同伐异”
,有“双重标准”的情形。未于看板发布公告是既定事实。另检讨如下:
(一)版主所谓#当时我不公告之原因#等言,小组不予接受,故维持原判。
(二)如群组长回复第五条可知,群组亦对版主有所质疑。
故对小组言,版主仍无法自清“党同伐异”,有“双重标准”的情形。
#1J0CUG6b (BM)
五、检视 CATCH 板的板规 (CATCH 板精华区 z-1-6 如引用
错误,请板主 ACCR 指正),违规皆采记点的方式,违规
多次才水桶处分。
然群组对于板规有部分疑惑之处。
(二) 违规记点记载于何处?若仅板主一人得知,使用者
无从得知,则无法得知哪些人是累犯,该记录则
显得不够公开透明,该违规记点亦不具实质的惩罚
作用。
四、请版主依群组意见检讨版规,针对人身攻击人员检讨处份。
#1J0CUG6b (BM)
(三) 违规记点的累加,需违规三点始判定水桶三天,后续
最重亦为水桶一周,对于被攻击者、遭挑衅者的保护,
是否过于缺乏,是板主必须去考量之处。
另外,违规记点亦每半年消除一次。若需累计多点始
判定水桶处分,且罚责较为轻微,是否仍可达到吓阻
的效果?
追溯期,或直接水桶处分,是否较能达到惩处的效果?
五、本案判决修订自即日起,版主警告日自2月9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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