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名称:Cat
1. 板友被判决处罚的公告(需转载至本板当证据) ┌────────────────
─────────────────────┐ │ 文章代码(AID): #1c2IT-Us
(cat) [ptt.cc] [公告] 水桶公告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711875966.A.7B6.html │ │ 这一篇文
章值 32 Ptt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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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篇附(证3)
2.与板主沟通证据(需转载至本板当证据) 如下篇附(证1)
至今未回应 故迳行上诉
3. 板友认为不该被这样处罚的说明 认为板主处理不当的说明
首先基于Cat版应是为了家猫福祉 自然不应对目前已有县市执行法规明令禁止的事节采睁
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甚至还在新一篇的公告中连具名的动保人员都没有提出 就轻率标
定”放养”与”喂养”的不同
参见下篇附件 新公告(证2)
以下撷取自新闻
北市动保处表示,宠物出入公共场所及公众得出入的场所应有7岁以上者陪同,违者可处3
千元至1万5千元罚锾,不论民众的宠物是否会过马路、会看车辆,只要饲主放任宠物在没
有人看管的状态下自行外出,就已违法。
只要有固定喂养事实 就应该负起饲主责任 尤其身为猫版版主更应慎重认定事实 而非如
此提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论点
且该名板友本来就承认已经喂食两年有余 故可认定为放养且应负起饲主责任 既然为放
养 那么批评也是讨论的一部分 在这合法公开的地点本人认为并无不妥
且针对这句”一堆这种” 指得是放养又待出事才悔恨交加的民众 并非针对原PO
板主却擅自以本人言论当作挑衅甚至贬低
比起客观公平更多个人臆测跟主见
另外对对方激动并充满攻击性地回复却不构成挑衅事实
如此不公的判决也是令人难以信服
综合以上
本人于文章对于该放养事件的讨论纵然有些激动 却无任何挑衅意味
无非只是为了猫的福祉与TNR的有效性、环境长远发展乃至野生动物保育所想罢了
却被板主认定有挑衅事实 实感遗憾
况且对于现在在部分县市已是违法事项的批评 阻却违法事项的言论有何不可?
这样都能构成挑衅 本人还不知道在这所谓”公平公开、任何人都能自由讨论的平台”
还能否遵其旨?
本人不服此次判决 还请组务明察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