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e-coupon板 andreli v.s conk

楼主: smart1988 (苍穹)   2013-11-08 00:20:33
申诉案由:11/06 andreli □ [申诉] 不服 e-coupon 版主 conk 水桶判决
申诉人:andreli
被申诉人:conk
申诉诉求:撤销水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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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撤销‘多PO代订文’违规之 30 天水桶惩处。
  建议撤销或减免‘未有退换货必须依商店之规定文字’违规之 30 天水桶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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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
  一、板主 conk 判决之‘多PO代订文’水桶 30 天一案,
    系根据板规 3.6 不可手动置底(删旧文重贴新文) 一条进行惩处,
    然此条板规精神在于‘手动置底’,而非单纯‘多贴文章’,
    亦即,板主应视实际状况判定使用者之贴文行为是否为手动置底,
    查本案,申诉人 andreli 自删文章之编号为 20510,另发新文编号 20512,
    中间仅间隔一篇文章,很显然地,此一行为并未构成手动置底,
    组务认为并不是所有删除文章后再贴的行为都应直接以手动置底为由水桶,
    面对此类显见有特殊原因之举措,板主应求证后方可决定是否惩处。
    另板主 conk 提到本篇文章亦违反板规 3.4 一人七天限发文一篇,
    所谓限发一篇系指一名使用者于七天内同时存在复数代订文于板上,
    查本案,申诉人 andreli 系先砍除旧文后方发表新文,不适用于此规定,
    而应以 3.6 不可手动置底(删旧文重贴新文) 进行论处,
    然此条惩处已于上一段落说明,此段不再赘述。
    根据申诉人 andreli 所述,会删除后重贴系因察觉贵板有更改板规之行为,
    因其使用旧文章之格式直接发表新文,故担心贵板设定了新格式导致自身违规,
    方才删除文章后重新以新格式发表,此一行为表示其确实有注意贵板规定,
    并非单纯手动置底,板主往后遇到类似案件应详加查察。
    根据上述,板主 conk 应撤销‘多PO代订文’水桶 30 天之惩处。
  二、板主 conk 判决之‘未有退换货必须依商店之规定文字’一案,
    经组务查察,此一板规确实已公告五天余,已达善尽告知之义务。
    然板主 conk 于本案之处理程序上有许多瑕疵。
    1.违规文章经板主抓出后,未删除且留置于看板上,既为违规文章,则不应留存
    2.承上,水桶使用者需公开告示,并详列违规原因及水桶天数公告周知,
     板主 conk 采留存违规文章并更改标题之作法,实为不妥,
     一则使用者查询违规原因不易,再则违规文章不应留置于看板。
    3.若有具水桶、劣退等影响使用者发推文权益之新板规,
     除公告三天以上以达告知目的外,后续更应将其放置于显眼处,
     如置底、文摘....等,进板画面属容易受忽略处,并非公告新板规的好地方。
     
    组务建议板主可将‘退换货必须依商店之规定’一句直接设定于文章格式中,
    不然经组务观察,违反此条规定之文章可谓比比皆是,
    站在板务和使用者的立场来想,写入发文格式内会是个上上之策。
    根据以上几点,组务认为板主于程序上有瑕疵,
    但考量到申诉人并不打算针对此点申诉,
    且板主 conk 刚上任不久,对于该看板运作之方式或许尚未熟悉,
    故组务建议撤销或减免‘未有退换货必须依商店之规定文字’违规之水桶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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