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两篇公告,本人并无禁止本讨论串回复相关消息或新闻,所删除文章皆为偏离主题或纯粹乱版之文章,两篇公告皆已明述,但多数版友皆片面解读禁止讨论串回复,此申诉与本人公告内容不符。符合组长目前之回应,版友也未检举任何一篇是我乱删除之文章,因此认定符合板规管理之原则。
请检阅第二篇公告内文之两篇文章是否该删除。
2. 个资是接受保护的,若依该规定需具名申诉,试问对无PTT之当事人如何保护?
3. 由公告后同讨论串回复,明显减少无效与偏离主题之文章,剩余文章多与该个案直接相关,符合公告之目的,请组长检阅公告前后之文章内文差异。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判决
: 1.请于板规内开放本案讨论
: 2.当事人如觉个人资料被公告,请自行至法院提告或公开具名(ID)申诉,
: 非由板主代为执行 。
: 理由
: 1.本案板主认定与看板无关之理由过于薄弱,如果有具体理由,请另案详述
: 2.依站规
: ★ ! 9/29 longbow2 □ [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
: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 前项检举,须依本规则第三编所定申诉程序为之。
: 故如当事人觉得个人资料被公布,请用自己ID去看板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