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a9301040
被申诉人:Reewalker
看板板名:PublicServan
判决内容:
处分
#1Pj7RKw9 (PublicServan),[公告] a9301040水桶30日,附件1。
申诉人原文:PublicServan 精华区 z-18-10。
申诉诉求:
1.水桶30日处分撤销,并为恢复文章。
2.板主Reewalker明知违反板主义务,而故意退文、水桶30日,
请小组长对板主为警告处分。
申诉理由:
事实:
一、申诉人于PublicServan,发表“板主Reewalker跟板友cjol可以不要一直
转战文跟废文来吗?”(z-18-10),经板主于09/09/2017 21:43:23退文,附件2。
二、经申诉人站内信向板主沟通,经板主表示略以“依规定版主三日内会给
回应”(当事人间信件往返如附件3-10);申诉人爰于PublicServan第二次
发文“板主没板规也可以退文?”,#1Pj24hC3 (PublicServan)。
三、后板主于Sun Sep 10 07:18:34 2017,表示申诉人第一次发文(z-18-10)
取消退文,改依板规二(一)4判水桶30日,附件1。
四、经申诉人于Sep 10 07:53:38 2017站内信板主,以“依板规二(一)4人身
攻击?还是未经允许于文章内公布他人足以辨识之个人资料?”申诉水桶
30日(附件11);板主迟至12 23:46:41 2017另以站内信表示退文已消,
版务繁忙请依格式填覆等等(当事人间信件往返如附件12-15)。
五、申诉人于Wed Sep 13 10:58:14 2017请板主提供原文,板主迄今未回(附件16)。
理由:
一、本案经无论依申诉人站内信板主之Sep 10 07:53:38 2017或板主初次回复
之Sep 12 23:46:41 2017,双方沟通已逾36小时以上,板主仍未为最后决定
,符合小组组规第13点先行与板主沟通之申诉先行程序,合先叙明。
二、按“板主权力义务规范”第二点第9项及第1项规定,板主有制定板规权、
看板文章管理权,板主对于看板文章之管理,自应依板规为之,不得恣意;
次按PublicServan板规 #1PhhTXOb (PublicServan),
闹板文、累犯方有退文之适用。
三、查讨论板主Reewalker跟板友cjol是否转发废文、战文,为看板可讨论事项,
况板主Reewalker自承与板友cjol乃同居人之关系 #1Pi-Wanv (PublicServan)
,显然讨论板主Reewalker是否对于板友cjol违反板规之行为,有护航而不处罚
之违失情事,自为PublicServan得讨论事项;然板主竟以“勿人肉他人室友”
退回文章,经申诉人站内信向板主申诉所依据班规为何,板主竟回复cjol前
违规被水桶一事(详附件4及 #1PIJVseA (L_LifeJob)、#1PKVFi2Z (L_LifeJob))
,足证板主明知违反板主义务,而故意退文。
四、复板主于Sun Sep 10 07:18:34 2017改依板规二(一)4判水桶30日(如附件1)
,惟查处分应记载之“理由”除指认定事实所凭之理由,及该事实该当行政
处分构成要件之理由外,在裁量处分,尚包括裁量理由(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
判字第214号判决参照),又板规二(一)4有“人身攻击”、“还是未经允许
于文章内公布他人足以辨识之个人资料”两不同之构成要件,且板规明列30日
为上限,其裁量理由以过渡期已过,依新版规处置,显系误解合义务裁量之意义。
五、有关处分之构成要件及理由不明确乙节,经站内信向板主询问,
本可事后补正该瑕疵,以利申诉人答辩,惟板主仍只顾左右而言他。
六、末查,倘原处分系以“还是未经允许于文章内公布他人足以辨识之个人资料”
为构成要件,查互联网位址(IP)无从识别该个人,并非个人资料;
又PTT之使用者同意使用规范,而供其他任何PTT使用者均得查询,显系自行
公开或同意公开之资料,查询IP并非未经允许。板规该条乃系规范,公布他人
真实生活之姓名、年籍、学经历等个人资料之情形,显不能单以公开IP论
以公布他人个人资料。申诉人公开板主Reewalker跟板友cjol之IP,乃自PTT
功能取得,作为板主Reewalker是否有护航板友cjol违失之证据,又无从得知
两人之其他足以识别之个人资料,况板主于站内信中闪烁其词,未能公布处分
心证,拖延申诉时间,显故意违反板主义务,而水桶申诉人30日。
七、本件有关板主Reewalker明知违反板主义务,而先故意退文、后又故意水桶30日
,敬请小组长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对板主Reewalker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