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civil版主乱水桶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03-04 02:38:08
本人为此案关系人,应不受组规第三章第4点之限制。
案件之始,为本人将欲发给a782212000板主之信件误发至Civil板上。
而后申诉人回文,本人回文,申诉人再回文,总共四篇文章。
后因文章与板旨不符,遭另一板主GuessTH公告后于2016/02/25 23:00删除。
但因申诉人自行承认持有之部分帐号为Civil板上遭永久水桶之帐号,
本人遂向板主提出检举。
申诉人便遭a782212000板主永久水桶处分。
本案相关证据文章因不符板旨遭板主删除,但本人留有备份。
判决文非申诉人所指"判决文已自行砍除"。
而文章删除更是站方对于板主权力义务中看板文章管理权所赋予之权限。
删除不适当文章毋须经过发文者同意。
综上,申诉人陈述与事实不符,本人建请小组长依组规第二章第七点对申诉人论处。
以下检附1.于Civil板被删除的四篇文章。
2.GuessTH板主发表之文章删除公告。
3.本人去信检举。
4.a782212000板主发表之水桶公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