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C24128390 信箱]
作者: C24128390 (Cloner)
标题: Re: home-sale 水桶申诉
时间: Fri Sep 5 20:41:41 2025
※ 引述《s8752134 (Sea)》之铭言:
: ※ 引述《C24128390 (Cloner)》之铭言:
: : 版主之肯定回复,仍接续于第二封(作废检举信)的处理方式。
: : 而非对应第三封水桶申诉信之补充内容。
: : 这边暂时视做版主拒绝对补充申诉内容发表意见(未回应状态)。
: : 如无后续告知,将依照组规,于72小时后于组务申诉。
: : 以上 此信留存
: 不好意思,我看不懂你这篇的意思。
: 你问我是不是不处理你私信我的内容提到要检举的人。
: 我跟你说对,因为根据 1/10 公告,
: 不再处理置底以外的检举。
: 因为不处理私信检举,自然无法针对你检举的对象进行任何判定 & 回复。
: 我想应该回答得非常清楚了。
原来是误会信件的主轴,因为有误会,我这边再解释一次。
且有补充额外申诉事由(1),请查照。
主轴是申诉,并非检举,无要求处分其他版友。
以下事由皆会于组务再次申论,所以如果愿意,请直接回复,以节省组务资源。
事由如下:
(1)
2-1-2的文字叙述,引用旧公告延伸解释至推文,这件事是有争议的。
任何一个版友在看板参与讨论,除版规及当下置底公告,
应该没有义务翻遍所有历史公告文去理解 "版规明定以外之文字及判断标准"。
最近就有分身条款因无效延伸解释而须修改版规文字的判例。
如需延伸解释,应明确修改版规文字,而不是援引已撤除之旧公告。
(2)
我的推文主体与房地产买卖有相关,推文共包含7个房字,
仅使用非房地产之标的比喻决策思维。
后续仅就被评论部分做被动回应。
(3)
2-1-2执法于推文之认定,由版主判断,本身并没有明确标准。
此文章在包含版主本人积极参与的情况,有众多版友开展非房地产相关的讨论议题,
我作为此讨论主体的后进,基于观察版主本人对讨论议题的积极参与,
且并未宣告应中断讨论,应有"此讨论主体"不受版主严禁之信赖保护原则。
不应因后进参与讨论而被水桶。
再次说明,以上并非检举范畴,并无要求处分其他版友,请视作申诉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