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七 检举信件 4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10-24 19:10:43
※ [本文转录自 uka123ily 信箱]
作者: coolbad (我是小巴)
标题: Re: 检举 jengjye 性骚扰
时间: Sun Oct 20 10:51:21 2013
你的火气大小由你自己情绪控制决定
不用威胁我,我处理的态度一向如此
标准没变,如果照你的标准,那是不是变一言堂了
你可以回应别人文章或推文
为何别人不可以,再者,以他的前后回文,并不足以到性骚扰严重程度
也别把与自己意见不同的部份扩大解释
甲板本来就是个平台,可以包容不同声音,所以我不会制止这样的文章
还是再次谢谢你的反应
如果对方在你第一封检举信后,还有造成困扰
欢迎再举证,如果没有就照着回信的内容
不会做警告及处份
最后祝假期愉快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 引述《coolbad (我是小巴)》之铭言:
: : 我看了
: : 我认为他并没有严重到骚扰
: : 很抱歉,这个并不成立
: : 除非还有更多的举证
: : 至于你说的板上的言论
: : 我也认为都在合理的论辩中
: : 并没有到争吵的地步,只是大家立足点的不同
: : 以上简单的回应,谢谢
: 性骚扰防治法
: 第 2 条
: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 在表明我的拒绝后,他仍旧维持其故行,
: 即符合“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 一次或许无犯意,二次应该难辞其咎。
: 另外指称别人是毒虫或是吸毒到脑残之类的,在不知道对方是谁,
: 这算是没有争吵是立足点不同?立足点不同应不会进行人身攻击。
: “毒虫”(虫?)用词就已涉及“公然侮辱”或“诽谤”
: 板友的一时冲动可能是游走于法律边缘喔。
: 我是没有这么闲去告,但其他不认识但被随意指称的板友就难说。
: 我就不知道会不会突然火气大就是了。
: 总之你可以再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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