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男男] 我被告违反意愿强制性交

楼主: jaredhsieh (阿白)   2017-11-14 12:24:36
原文删光光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第 318-1 条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8-2 条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弟弟快点告吧~绝不要妥协喔~鸠咪~X
作者: lc3b (lc3b)   2017-11-14 12:28:00
开庭的时候我要去看原po的嘴脸!
作者: shiun122 (shiun122)   2017-11-14 12:44:00
强制罪能不能算啊?看原原po还不让对方离开欸
作者: ppptofff (血量精算师)   2017-11-14 12:53:00
那不是因为他要叫警察来的关系吗?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7-11-14 12:58:00
不让对方离开是合理,因为对方应该算是现行犯(有攻击行为),任何人都能拘捕
作者: shiun122 (shiun122)   2017-11-14 13:01:00
了解,没注意到这点
作者: hujoanna (JoA)   2017-11-15 00:08:00
推只是这个罪适合用在同性伴侣身上吗
作者: yhli817 (Moneypenny)   2017-11-15 02:07:00
楼上,刑法对性交的定义已不再仅限于男对女或女对男了!男对女、女对男,抑或是同性之间,只要有刑法第 10 条“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的规定,就可称为性交。(希望我的法条分析没错 ><
作者: LurBo (LurBo)   2017-11-17 03:34:00
这种案子不会开放给一般民众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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