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老公寓户型称作“重叠别墅”,下3层一户,上2.5层一户。
设计问题就在上到4楼时就没有公梯,必须进入4F的家才能进入顶楼,图丑请包涵。
这导致1F住户要是跟4F有纷争,4F就直接让你无法看水塔,坏了就自己用飞的上去。甚至
丢垃圾下来欺负老人,最后被逼走。
~~~~~~~~~~法规如下~~~~~~~~~~
第 7 条
公寓大厦共用部分不得独立使用供做专有部分。其为下列各款者,并不得为约定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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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厦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连通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或楼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门厅;社区内各巷道、防火
巷弄。
三、公寓大厦基础、主要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之构造。
四、约定专用有违法令使用限制之规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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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有解吗?
曾经到县府去问过咨询专员,但答复是模模糊糊模棱两可跟没讲差不多。
请问我能去请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