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非被告。被告只有当原告已尽证明其主张为真实之责之后,才有举出反证证明原告主张为虚假、自己主张为真实之责。如果一开始就把举证责任误归为被告所有,则属于举证责任错误,判决违背法令。
二、其次,著作权法有“重复创作”概念,重复创作是指两人分开各自创作,从未见过彼此的作品或接触过想法,但英雄所见略同,画出非常类似的图案或肖像,此时不构成著作权侵害。此时,“有无接触可能性”会是判断关键点,如果两人分别在A国与B国的密室创作,绝无看到彼此作品之可能性,则无抄袭可能;但若两人是同班同学常常一起上课讨论想法,或是甲画出草稿放在网络部落格,乙有可能点阅浏览到该部落格,则乙有可能接触到该草稿,因此有抄袭可能性。
三、最后,“接触可能性”是著作权攻防大战,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教授很爱写部落格文章或脸书贴文,抢先发表在自己的个人网页,因为网络世界“被接触可能性”极大化,跨越国境与时空,24小时可被浏览,一旦上网发布时间确立,之后有任何其他人提出类似创作,则己方可以轻易提出证据证明“我在2025年x月x号”已经想出这个概念,可参网络部落格文章,一来可证明“创作时点”,二来证明对方有“接触可能性”,有凭有据。
可是若是自己写在纸本草稿,放在抽屉锁起来,因为他人绝无“接触可能性”。所以即使A是1999年就已经先完成草稿,B迟至2025年才想出同样想法并着手完成一模一样的创作作品,并公布在网络发表,此时也不能说B抄袭A,因为B根本不可能看过A锁在抽屉里的草稿,而没有“接触可能性”,且由于B抢先公开在网络,所以反而变成A可能落入“有接触可能性”而必须证明自己的创作早于B的困境。由于A是纸本创作且锁在抽屉里,所以“证明时点”的难度会提高,必须从证明纸张年代之科学鉴定着手,且尚须证明纸张上的一笔一划都是出自A亲自刻画,这样的证据能力及证明ꐊO难度,显然比网络世界有时间点及帐号足以锁定个人特性等情,难度更高。
四、AI生成及背后算法具有“黑箱效应”,因此要先厘清AI生成著作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目前学说见解倾向认为,只有“人的思想精神与创作力”注入在AI生成过程,可以证明“人有贡献”,而非纯粹依赖AI算法自动生成,此时这位“咏叹者”人类,也就是“下指令”一次次修正AI创作的人类,对于AI生成作品才享有著作权。倘若没有“人力创作”的痕迹在AI生成作品里面,没办法证明人类对于AI生成作品有所贡献,则此时该作品没有人类可以主张著作权。这个前提要先确立,才能讨论后续问题。
五、
至于AI生成作品与真实人类的肖像、五官、神情、声音、体型特征非常相似,这是目前如火如荼展开的司法诉讼争议之处。黑寡妇知名女星史嘉蕾主张其的声音被挪用至AI模型声音,几乎是一模一样,且成为供人免费生成AI声音、朗读各种文本之模型,因此向美国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行为诉讼,这样的诉讼攻防会落在“调查证据”克服AI公司黑箱作业及AI算法本身的黑箱效应,及“举证责任”是否应该减轻、调和、倒置等诉讼法问题。目前没有答案。
作者:
R2003 (费边)
2025-03-30 13:55:00四、 这部分的学说见解很有趣,但跟原Po之争点有点不同*似乎有点尝试帮忙厘清一下G大您提的第四系模型已经完成后,使用该模型之产物的著作权归属而原Po叙述中,尚有部分系模型训练过程,训练素材之使用是否有侵害素材著作权人之权益之虞也就是这类诉讼恐有三种样态,1即G大您提及的使用其创作之产物之著作权归属;2即我提之训练模型时之著作权问题3则是使用模型创作对原素材著作权人之权益侵害1与3之差别在: 1是 使用者<--->模型拥有公司/人3是 使用者<--->素材著作权人即素材著作权人或有授权予模型拥有者(case 2),但模型拥有**不是模型拥有者,是使用者得否主张其著作权系模型公司授权,与素材拥有者无关而目前多数争讼似乎都以case 2居多包括近日纽约时报v. OpenAI即为一例
感谢R大补充,确实现在诉讼类型以您说的case 2居多,这部分争议很有趣,值得再深入追踪。AI生成图片是否侵害人类的人格权?这个其实很难。第一,目前法学界研究人格权的专家非常少,我指的是真正写出一本专书,书名称为“人格权”的作者真的很稀少,最有名就是王泽鉴老师,以及民法学者。第二,人格权是大陆法系独有,也就是在英美法文献不叫做人格权,在美国称为公开权、形象权、公开形象权,而美国的公开权包括形象权、声音权、肖像权,目前没有专书真正研究这个部分,连文献也非常少。第三,不得不说,十几年前就开始研究人格权的专家学者,确实是走在时代最前端的开创者,即使后面的人故意避开不引用,但完全不妨碍她的研究就是比别人早了10~20年。第四,近2年拜AI浪潮所赐,研究人格权的法学者及研究生变多,但跟风居多,遍及公法领域、智财领域,惟深度远不及早就发表N年的紫红色封面那本人格权专书,只是可惜那位作者只写了“人格权(一)”,没再继续写“人格权(二)(三)(四)(五)(六)(七)”,建构新一代人格权天龙八部。第五,目前研究AI议题的多偏向理工科技、智财方面,推测原因是跨领域比较容易获得研究经费。纯法理学探讨的,有学者李建良专书,更早的有学者颜厥安。但鲜少人格权专家跨领域过来研究AI;而研究AI的专家,普遍对于人格权感到很陌生。目前很少有人结合两者,很可惜。我指的是真正花好几年深入研究,真正能对学术有所贡献,能突破现有理论框架,创造全新的视角及理论,而不是只拿几篇文献抄一抄改写。这个部分还有待时间耕耘。
感谢回答,因为公司最近接到一个触及这个问题的案子看来还是依赖实际发生时双方举证力度跟法官见解这一部份风险我会纳入考虑后再考虑接不接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