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支付命令可否取代存证信函?

楼主: jyokairin (水龙吟)   2025-02-06 15:07:35
承上次的进度:
https://www.ptt.cc/bbs/LAW/M.1736615238.A.C69.html
#1dWgL6nf (LAW)
日前已收到执行法院核发的移转命令,
本来打算要开始撰写存证信函主动联系第三人,
但浏览了几个法律教学的相关网站,
说明存证信函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强制力,
收到存证信函不做回复也不会怎样。
由第三人完全不回复法院的执行命令来推断,
我方寄存证信函高机率也是会被置之不理,(等于浪费时间和书信费= =”)
所以想请教我方是否能直接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
还是一定要寄过存证信函才能声请支付命令呢?
而支付命令内是否可以附上债权人银行帐户等资料对第三人进行催告?
另外先前向承办股递状请求将预缴之国税局调查债务人的规费转由债务人负担,
今日致电书记官却说事务官没有核准,
而且没有解释太多原因(可能书记官也不太确定)。
不晓得是否是没有在一开始的时候提及,等到快要发移转命令结案时才递状声请所以未核
准?(检附的正本收据还要递状才能拿回来-_-)
总之这笔调查规费是否可以在声请支付命令时再次请求计入欠债内一并索讨呢?
还有教学网站内尚有提到民法第233条、第203条的“迟延利息”一事,
因原本的和解笔录及声请强制执行时都没有提到利息的事,
而从和解笔录的履约期限(去年8月中)迄今已过了半年多,
在声请支付命令时是否也可请求追加这半年多的“迟延利息”呢?
还是“迟延利息”并不是这样计算的?
以上有请各位前辈指点实务上的做法,万分感谢。m(_ _)m
作者: ghghfftjack (欲望深厚的老衲)   2025-02-06 19:08:00
你拿到债权凭证了 为什么还要声请支付命令喔 你是觉得第三人摆烂 想执行第三人
作者: webster1112 (webster)   2025-02-06 19:48:00
你必须给第三方债权人帐号才能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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