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此次是关于之前强制执行的后续。
https://www.ptt.cc/bbs/LAW/M.1726653059.A.9F4.html
#1cwgA3dq (LAW)
在第一次强制执行失败后,
我方拿执行名义去国税局调查被告即债务人的所得清单,
但第一次查阅结果为“查无所得”,
当场咨询国税局人员我方确定债务人常年在某公司上班却为何查无所得?
国税局人员回答应是对方公司未如实提报债务人的扣缴凭单,
并告知可以蒐集证据后向国税局检举该公司,
故我方蒐集证据向国税局线上检举该公司并举发成功。
在收到国税局回信说已令该公司补报债务人扣缴凭单后,
我方第二次到国税局就成功调查到债务人的所得清单了,
也因此知晓原来支付债务人薪资的总公司设籍在外县市,
等于要另外向该县市的地方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目前已经像上次各位前辈们的建议写了“民事声请强制执行状(向第三人扣押并收取薪资)
”向该公司的管辖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而该执行法院也确实寄发出了扣押薪资命令给该公司(有收到副本了)。
不过近日在浏览强制执行的相关教学网页时,
发现向国税局调查债务人的费用$250似乎可以加进执行费用内而非债权人自行吸收?
想请教如果可以将这笔规费算入执行费用的话,
那我是否还可以再递状连同收据正本寄给执行法院目前的承办股?
要递的诉状名称是?
因为我方有调查两次的费用总共$500(一次失败,一次成功),
是否两次的费用都可以纳入执行费用呢?
还有一个可能很门外汉的问题,
就是我方为了强制执行而与法院间的书信邮寄费用是否算入执行费用内?^^"
另外因为发出扣押薪资命令已逾十日,
本周致电承办股得知该公司并未回复要配合扣押薪资或是其他异议,
推测该公司应该是打算对法院寄发的扣押命令不予理会了。
查了一下接下来法院会发出“收取命令”、“移转命令”或是“支付转给命令”,
故想再请教若第三人打算不理不睬法院寄的执行命令也未提出异议,
我方债权人依强制执行法第119条第2项以后要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话,
是否可以在此次递状时向法院声请指定发出三种命令中的其中一种命令吗?
这三种命令后续在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时程序上会有什么差别呢?
希望前辈们能帮忙解惑这些强制执行的眉角,
非常感谢。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