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版上的法学高手,条列简单叙述如下:
1.我家第一手民国76年购入,建商并没有建立自治会的签署条件。
2.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民国84年才生效。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4316 号
令制定公布全文 52 条】
3.根据现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6条第一项第二款
前项规约草约经承受人签署同意后,于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订定规约前,视为规约。
4.37年来大楼从没有开过一次区权人大会订制规约,父亲22年前有向管委会抗争过
无论管委会或市区权人大会都没有召集2/3人数3/4表决订制出第一本正式规约记录过,
全部区权人皆知道的事实。
假设规约草约真的没有发生,而管委会第一届主委自行上网改一下当年的规约范本,
差不多也是当时范本内容98%相同,只有把社区的计费方式给写入。就当成规约流传至
今年。
后来有律师住户担任主委去年强推法规通关,但我们都有现场喊会议无效,他没有把
会议真实样貌写入纪录,这样是否他推的规约版本就是发生效力了?
5.这位律师上个月他案因为欺负身心障碍者被公会惩戒。
6.我也提告会议无效,因为他没有区权人身分来担任召集人【会后3个月内提告】。
7.补充说明我们大楼有好几份版本规约都是被不同主委送去区公所注册,但是都没
会议纪录佐证任何规约的合法性,例如有多少人行使同意权的纪录。
以上....请大大帮忙看看这样我们规约是否就是处于不安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