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君好,在网络上查询申请除户誊本资格了
请问身故人12岁的儿子A为继承第一顺位,身故人早已离婚的前妻为A的法定代理人,网络询问某些户所回答A到场即可,但实际跑数间户所却说不可,这是为何??
依户籍法与处理原则表示,A是直系血亲卑亲属,为利害关系人且户口名簿上有亡父的名字,身为当当然然的继承人,不明白数间户所坚拒。除户誊本为所有程序的第一步,没有除户誊本连亡父身故之医院也不愿再开立死亡证明。
身故人父母是直系尊亲属为第二顺位,手上有所有资料但素与人不合,不愿提供资料以助A处理却已指示A在他们死后要去祭拜。并且可能是抱着反正有第一顺位顶着的心态。
如此一来A将继承债务,第三顺位的兄弟公司规定要出示同父母之证明才可请丧假。
跑国税局申请遗产清册的方法,该前妻暂时无法处理,一切以除户誊本为主。
我以为户所明白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是关系良好,且以为户所的行政执行是全台通例的,没想到户所的行政裁量权差异如此。
还请诸位协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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