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我稍微做了一些功课,但是发现实际法院也分成两派,但多数是认为需要。
高等法院判例
108年度上易字第1736号明载
“告诉人于被告更换门锁之际并未在场,则告诉人自无从受被告施加强暴、胁迫或感受其强
暴、胁迫之余地,自不应以强制罪论处。”
这个案例中告诉人主张暴力行为是更换门锁,而当下被害人并不在现场。
我的疑问是如果被害人主张暴力行为是“使用门锁”(间接暴力)之持续行为,那是否本案
例会翻案?
因为要件
被害人即告诉人(符合自然人)
使用门锁(符合间接暴力)
被害人被挡在门外(符合在现场)
阻挡返家(符合妨害行使居住权之权利)
如果仍不符合刑法304-1的话,
那是否代表住户不在楼下,管委会将社区大门锁上不让住户出门,仍不属于强制罪之范畴?
在我的理解
门锁就是界分内跟外,
那门内的现场范围是如何定义?
而门外的现场范围又是如何定义?
还是一切都是法官说了算?
再者,
使用门锁是否属于持续行为?
想问问大家的看法是如何?
因为“被害人需在现场”这个逻辑,似乎很多行为都不受强制罪规范了?
(举例:把别人的钥匙之类的东西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