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有以下条款
*甲方应无偿提供乙方xxx地址5F使用至乙方名下拥有房产为止,
否则甲方需赔偿乙方200万。
目前情况:
*乙方离婚后已搬离此地址(至今已四年),但杂物依然堆放在此处。
问题:甲方是否有任何手段可处分此地址房屋?
1. 离婚协议上载明的地址其实是顶楼加盖,实际上地政与户政资料并无此户房屋,
假设后续有民事诉讼,此点是否可作为诉讼上之攻防?
2. 甲方可否出售xxx地址4F,连同这个顶加一起?(地政资料顶加为4F的附属建物)
3. 直系亲属联系搬家公司将杂物丢弃(在甲方不在台湾的期间)
4. 不动乙方杂物,但让第三人入住(当然第三人也接受,如外籍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