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判罪逃狱和冤狱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3-04-23 10:32:58
某甲被控犯有某罪而判刑入狱,然后逃狱。之后检警发现
新事证证实先前控诉某甲犯罪实乃冤枉者。此时应如何处
理某甲?
第一、冤罪坐牢的部分视某甲自己提否冤狱赔偿,不告不
理。但是逃狱的部分另课刑罚。
第二、先前冤罪坐牢的天数直接用来折抵逃狱罪刑,不足
的部份让某甲补足,超过的部份让某甲自己提起冤狱赔
偿。
还有其他方式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4-23 11:40:00
我知道,真正凶手是一个断手戴义肢的保全主管
作者: joinbee (farewell 我的童年)   2023-04-23 15:47:00
请问一下这不能适用毒树毒苹果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4-23 15:50:00
哪来的毒苹果…
作者: joinbee (farewell 我的童年)   2023-04-23 16:42:00
冤狱本来就是不法,那逃狱罪就不成立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4-23 17:00:00
冤狱不是不法.....检察官还是要依法起诉,至于判无罪还是判免刑那是法官事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3-04-23 20:26:00
第1条(刑事补偿之范围)〔冤狱赔偿法〕早就废止了,改为〔刑事补偿法〕。依〔刑事补偿法〕第1条规定,依刑事诉讼法、军事审判法或少年事件处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请求国家补偿:二、依再审、非常上诉或重新审理程序裁判无罪...,曾受...刑罚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之执行。本案是2罪、2案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前罪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必须提起再审,经法院开庭讯问,决定受理再审之后,再开启一个正式的再审刑事诉讼程序,透过正式程序重新调查、讯问、下无罪判决之后,前案判决的效力才会打掉。受刑人才能依照刑事补偿法开启一个请求补偿的程序,获得国家给付刑事补偿。至于逃狱的部分,因为受刑人是国家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在判决及执行效力没有打掉之前,受刑人自己逃脱监狱的行为属于侵害国家法益及危害社会秩序及民众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信赖,即使他是无辜无罪被冤枉之人,也应该透过正当法律程序打掉前案判决,而非另外犯第二案(后案)彰显法敌对意识,因此受刑人逃狱行为照样构成刑法分则第八章脱逃罪章第161条的犯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拘禁处所械具或以强暴胁迫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以强暴胁迫犯第一项之罪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 joinbee (farewell 我的童年)   2023-04-23 20:40:00
受教了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3-04-23 20:46:00
另外,刑法62条自首要件是〔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得减轻其刑,都已经明目张胆越狱,在他离开监狱那一刻开始,监狱一定知道该受刑人越狱构成脱逃罪,又何来〔未发觉之罪〕?如何符合自首要件?又怎么会符合可能减刑要件?因此,依照我国现行实务及监狱管理实况,越狱脱逃者有自首的可能性吗?理论上可以,但实际上非常难。除非监狱管理及警示系统完全废掉。一、刑事补偿法第一条就是规定请求国家补偿的发动者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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