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53 条
2.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发布有关候选人、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之民意调查资料,
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第 110 条
5. 违反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根据此规定,11月16日零时起就不能再发布民调,也不能散布或讨论。
想帮国外的朋友问一下,关于境外适用的问题
假设在台北时间11月17日时,某甲人在美国
甲在社群平台上发布一则关于台湾选举的投票并发起讨论串
某乙人在德国,参加了该文的投票并发表留言评论
某丙人在台湾,参加了该文的投票并发表留言评论
(假设甲、乙、丙三人均有中华民国国籍)
这个情况下,我的理解应该是只有丙会被处罚锾
因为丙在境内,而且参与了评论
关于境外犯罪,刑法规定要内乱、外患或超过三年本刑的重罪才能适用
选罢法这种行政罚应该管不到境外行为
甲、乙未来选后返国,应该也不会被罚,因为犯罪行为发生时是在境外
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甲或乙可能也没有恶意要设陷阱给丙跳
他们可能也没意识到台湾时区已到16日,或是没预期到会有在台湾的人参与讨论
所以对丙来说,16日之后如果在网络上还是看到有人在讨论民调
要特别小心这种陷阱?
还是社群平台有责任,不能违法“散布”这种讨论到台湾境内?
也很好奇,实务上台湾检警在抓这条时,是会先向社群平台查询每个参与的使用者是否在境内
如果在境内才裁罚吗?
谢谢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