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社区在筹备区权会,
因为前几年会出现出席人数不足导致决议无法通过,社区事务难以推动的问题,
总干事想用“计算不同意票”的方式统计表决结果。
但依我的理解,
首先社区规约并未规定可以用计算“不同意票”这种方式,
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1条明定是“同意”,
所以也不能用计算“不同意票”的方式。
想请问:
1. 有判例、判决或行政函示可参考吗?我查过但一无所获,总干事又讲不听......
2. 出席的区分所有权数不足这部分,请问除了用区权会修改规约内关于通过区权会决议
的门槛,还有其他解法吗?
3.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1条的“除规约另有规定外”,请问单指同条后段的出席和同意
比例吗?意思是,社区规约可以规定以计算不同意票来表决吗?
谢谢大家(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