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为看准A屋可能会增值,但是因为本身信用瑕疵无法贷款,
于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说要用某乙的名义贷款并购买A屋,
某乙同意,并且签了一个授权代理书,让某甲代理某乙去贷款买地。
过程当中的签约、贷款、移转等,皆由某甲出面签乙的名字。
但是之后发生以下情况:
因为景气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张自己是该屋的所有权人,
该屋只是借名登记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则主张,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本人,故乙也主张自己是该屋的所有权人。
请问甲和乙,谁的主张比较合理?
另外,若景气大坏,A屋贬值,甲乙当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张,
又是否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