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车在产业道路间高速行驶,乙是行人,见该车疾驶而来,吓到靠往路旁而滑落田埂导致骨折。
采用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在过失认定上是否会推导出不同的结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5-06 15:42:00高速公路上常有的无碰撞事故案例,一样有因果关系你这案例还不够夯,超跑山区道路超速噪音,导致对向机车入弯前受惊吓自摔车,滑到弯中对向车道,人被该超跑撞死鉴定报告采综合因素,认定超跑超速巨大噪音对机车骑士惊吓导致自摔车,超跑驾驶负过失致死罪责
楼主: GeorgeKimo (想当空气) 2022-05-06 16:23:00
那是有鉴定报告,发生区域如不在道路范围,如公园、停车场..这因果关系就得吵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5-06 16:23:00不知道是谁齁.......说自己很厉害,却只会跟在别人屁股酸要是这样可以增加他的自我优越感与价值感,那我还是保持着正面态度面对这样的无意义挑衅.....
一个非法律本科系的门外汉 不懂什么是相当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理论 为了刷存在感随便拿高速公路的车祸事件出来当例子乱讲一通 这种秀下限的行为被酸也只是刚好而已我不敢说自己很厉害 但在法律领域 懂的事物肯定比秀下限的法律门外汉多一些
楼主: GeorgeKimo (想当空气) 2022-05-06 18:42:00
感谢K大,已经补充“导致”了。
楼主: GeorgeKimo (想当空气) 2022-05-07 14:47:00
没有车鉴报告,法官与检察官就不会判断因果关系了?不过我这问题只是在问两种理论是否会有不同的结果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5-07 16:24:00你丢硬币看看
相当因果关系,76台上192判例说的是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结果者,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套用到题示,倘若一般情形下,行人看到车子高速驶来均会吓到跌倒受伤,则车子高速行驶与行人跌倒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则必须检视行为人是否创造且实现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则开车高速行驶是否制造且实现一个法不容许风险?这才是要检视的地方飙车应该是创造法不容许风险没有问题,但是否实现该风险?可以从规范保护目的和回避可能性来审查禁止超速的规范应是让驾驶有机会闪避危险,至于不让行人吓到应该不在其规范保护目的之中,故就此驾驶并未实现风险,自不能归责至于回避可能性的审查,如果驾驶合乎了注意义务,安全驾驶,则行人是否仍然会被吓到跌倒,也就是结果是否仍会发生?就此不无疑问,如果仍会跌到,则此结果乃无可避免,其并没有实现风险,当然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楼主: GeorgeKimo (想当空气) 2022-05-10 08:27:00
感谢joker大的回应,但109台上5121刑事判决“易言之,结果之发生乃出乎行为人预料之偶然行为,固不能将结果归咎于前行为,但前行为与结果间如具“常态关连性”,而未产生重大因果偏离时,行为人仍应就该结果负责。”这段看起来,客观归责的涵盖范围似乎大于相当因果关系近年一些违停车辆虽未被撞,但仍被认定与车祸发生有关这是否可看出两个理论对结果的推论差异?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5-10 09:19:00不会 相当因果的"相当性"和客观归责的"风险"全都是基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执著于此不如去投硬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