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于法院审理中
诉讼前有申请调解,调解阶段法院就整理争点
并请被告提答辩.
当时,调解声请人即原告始终都未取得被告答辩状 或是陈报状的缮本
致电询问书记官表示:庭长认为有需要提供,才会寄缮本给声请人即原告
调解失败,正式提告后
被告又没寄陈报状缮本给原告,因离开庭日很接近
原告致电书记官请法院代寄,书记官原本答应
后来又说卷宗在法官那里,无法影印.所以无法寄出
原告致电书记官当天,书记官答应代寄缮本时,卷宗已在法官那里
询问书记官卷宗内容,书记官说等一下我看一下喔
然后依卷宗内容回复原告,应该是有扫描档在书记官电脑
不解书记官为何不可打印扫描档或是跟法官拿卷影印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书状及附属文件,提出于法院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
提出缮本或影本
因开庭地点在南部,目前在中部上班无法一直跑法院阅卷
请问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呢?